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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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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第十一讲共同犯罪 特别提示 1.考试特点共同犯罪在刑法总论中有三个最:地位最重要,难度最大,理论性最强在司法考试第二卷的不定项选择题、第四卷的案例分析题中,共同犯罪是经常被考查的对象 2.体系内容根据大纲,本讲的内容有:(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2)共同犯罪的理论分类; (3)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4)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3.重要考点根据考试规律,重要考点有:(1)部分犯罪共同说;(2)共同故意;(3)共同正犯(承继的共同正犯、共谋的共同正犯);(4)间接正犯;(5)教唆犯、帮助犯;(6)主犯与首要分子;(7)共犯与犯罪形态 4.复习策略:(1)务必在理解基础上记忆知识点;(2)多做案例题进行熟练运用 一、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一)共同犯罪中“共同”的标准 1.学说介绍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要求达到什么程度:第一,客观行为相同;第二,主观故意相同;第三,触犯罪名相同;第四,量刑情节相同? 首先明确的是: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犯罪的量刑情节也完全相同。

例如,甲教唆乙拦路抢劫,乙答应,但却入户抢劫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虽然甲、乙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上表现不同,但是在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上是相同的,二者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只是适用不同的量刑情节 因此,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客观行为、主观故意、触犯罪名这三项指标都相同?换言之,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是否要求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 例如,甲隐瞒杀人意图,对乙说:“我们一起教训丙!”乙答应二人在黑暗中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后离开丙身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触犯罪名也是同一罪名上述案例,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三项指标完全不同,所以不构成共同犯罪 (2)行为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只要求客观行为相同,对主观方面、触犯罪名不做要求共同过失犯罪也成立共同犯罪,一方是故意、另一方是过失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后,再按照各自罪过形式承担刑事责任上述案例,因为甲、乙有共同行为,所以都构成共同犯罪,然后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3)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两人客观行为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那么在重合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又可以各自分别定罪上述案例,甲、乙在故意伤害的范围内存在重合(杀人的行为和故意包含了伤害的行为和故意),所以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定罪时,甲定故意杀人罪,乙定故意伤害罪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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