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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国DXH际篮联仲DXH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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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国DXH际篮联仲DXH裁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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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篮联仲裁制度研究「摘要」于2007年5丿」成立的国际篮联仲裁庭(FAT)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重要的 机构,其裁决丰富了国际体育仲裁的实践和跨国体育法的发展发生在运动员、经纪人和俱乐部之 间的篮球运动争议都可以提交FAT仲裁,其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缔结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主耍是公 允及善良原则,不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国际篮联的处罚涉及中国当事人的FAT裁决表明 中国籍当事人不应当再忽视FAT仲裁和球员的权益,而应当尊重当事人缔结的合同和国际惯例作为一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普及程度仅次于足球的运动项目,篮球运动受到了很多人的热 宠借助现代化的通讯转播手段,以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BA)和欧洲职业篮球联赛为代表的职业篮 球赛事也培养了越来越多的篮球爱好者篮球运动的全球化导致运动员跨国流动频增,由此而产生 的争议能否迅速和及吋解决也就成为问题为了处理篮球运动中发生的有关争议,2007年5月, 国际篮联(FIBA)创立了自己的仲裁机构即国际篮联仲裁庭(FIBA Arbitral Tribunal,简称FAT), 以解决发生在运动员、俱乐部和经纪人之间的篮球运动争议到目前为止,该机构成立刚满3年, 处理了近百起国际篮球争议,已经成为国际体育仲裁中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仲裁机构。

至于中国,目前中国职业篮球联赛已经成为国内两大职业体育赛事之一,外籍运动员和教练的 涌入带来的国际篮球理念和合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对中国职业篮球带来冲击,rfl此产生的争议如何 解决已经成为困扰小国篮球管理者的问题么一有关争议诉至FAT的事实表明,中国篮球界亟需了 解FAT的仲裁制度和裁决精神,掌握国际篮球争议解决的最新动态,以便更好地应对以后可能发生 的有关争议1 FAT仲裁的基本制度概述尽管FAT成立已经满3年,但是大多数的篮球运动当事人并不了解 其有关的制度虽然FIBA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宣传,但有关案例分析表明,即使是职业篮球运动的 管理人员,也对FAT的仲裁制度有所误解,|大I此有必要对FAT的一些基本仲裁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以供实务界人士在需要时予以参考FAT独立于FIBA而存在,其主耍口的是解决篮球俱乐部、球员和经纪人Z间的争议根据《FAT 仲裁规则》规定,FAT仲裁的基木程序规则包括:首先,在程序开始前,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将有关争议提交FAT的仲裁协议或者签订包 含FAT仲裁条款的劳动合同或者经纪合同;仲裁员有权决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仲裁地是瑞士日 内瓦,仲裁程序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PILA)第12章的有关规定;仲裁语言是英语;仲裁由FAT 主席任命的一名仲裁员受理。

其次,在FAT收到包含有当事人基本信息、事实陈述、法律根据、救济请求、仲裁协议副本、 书面证据以及举行听证会和询问证人的请求等内容的文件并且当事人已经缴纳有关费用后,即视为 开始仲裁程序;仲裁员可以决定是否需耍当事人提交其他材料,并应要求发布临时性或者保护性措 施;除非当事人请求,仲裁--般是书面审理;申请人可以撤冋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 响仲裁员进行仲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员将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ex aequo ct bono) 而不是任何特定国家的国内法或国际法处理有关事实争议再次,仲裁裁决应当在程序结束后6周内做出并应当概括裁决理由;当事人有异议的只能在接 到裁决之FI起21 FI内上诉至瑞士洛桑的体育仲裁院(CAS);除非仲裁员裁定,否则有关裁决不具有 保密性;当事人应明确放弃将FAT裁决或者CAS裁决再上诉至瑞士联邦法院的权利最后,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根据2010年FIBA内部条例L. 2.7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尊重 FAT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临时性裁决或者保护性措施,要求执行该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 FIBA处罚前者FIBA可以实施的处罚措施包括:可以多次使用的高达10万欧元的罚金;如果不尊 重裁决的当事人是经纪人则吊销其FIBA经纪人执照,是球员则禁止其进行国际转会,是俱乐部则 禁止其注册新球员和/或参加国际俱乐部比赛;上述措施可以多次使用。

处罚不尊重FAT裁决的决定 可以上诉至FIBA申诉机构另外,FAT还在其网站和仲裁规则序言小都公布了 FAT仲裁的格式条款,以便当事人在签订有 关合同时予以引用具体如下:“所有的基于木合同产生的或者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当提交位 于瑞士口内瓦的FIBA仲裁庭(FAT),由FAT主席任命一名独任仲裁员根据FAT仲裁规则进行裁决 仲裁地点是瑞士FI内瓦仲裁适用PILA第12章规定,不管当事人的住所仲裁语言为英语仲裁 员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争议目前,该格式仲裁条款已经出现在欧洲的很多职业篮球合同中, 而从FAT仲裁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看出,口前述有亚洲、拉丁美洲等地区的当事人参与到FAT仲裁过 程中,可见其影响力日渐扩大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目前FAT在列的仲裁员数目很有限,但大多数 具有CAS仲裁的经验,可以增加FAT仲裁裁决的公信力FAT仲裁规则所具有的专业性和快速解决的特点,使得其裁决的案件数量也在飞速增长截止 到2010年5月,FAT成立已满3年,其受理的案件已经达到89个,其中已经做出裁决的有46件, 上诉至CAS的有9个(但从CAS网站上看不到有关的篮球裁决)具体如下:[1]年份仲裁中请2010年5月1日止未裁决的争议己经做出裁决的请求和解(包括裁决中的和 解协议)当事人撤回上诉至CAS的争议2007 2 0 2 0 0 02008 25 0 19 5 1 52009 45 10 25 8 2 42010 17 17 0 8 0 0总数89 27 46 13 3 92 FAT仲裁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与一般的仲裁类 似,FAT仲裁过程中也会涉及管辖权、法律适用以及争议实体问题的分析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2. 1管辖权问题依据《FAT仲裁规则》第2. 1条规定,FAT仲裁程序适用PILA.管辖权是决定 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和当事人Z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先决条件关于可仲裁性问题,依据 该法案第177(1)条规定;至于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实质效力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根据第178 条规定进行衡量,也即“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通过电传、电报、电子复印机或其他可以以文本 形式证明的通讯形式;仲裁协议如果与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相一致,或者与适用于争议实质问题的法 律尤其是主合同的法律相一致,或者与瑞士法相一致,那么该协议就有效”因此,提交到FAT 仲裁的争议应当由FAT仲裁庭根据PILA裁定口己是否享有管辖权和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球员和俱乐部Z间签订的协议可能会规定多个机构的管辖问题,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如何解决 非常关键比如希腊Panellinios俱斥部案[①],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定由木合同引起的或者与Z 相关的纠纷应提交至希腊联盟经济纠纷委员会解决;同时又规定,任何由本合同引发或者与之有关 的争端都将被提交到FAT解决,由FAT主席委任独立仲裁员来解决相关的争端仲裁员认为,由于 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前述希腊委员会收到了相关诉求,申诉人向FAT提交了仲裁申请也即是决定将争 端交由其仲裁,而且被申请人也向FAT提交了争端的相关材料,没有对仲裁庭的管辖提出任何异议, 因此FAT有管辖权。

而在另外一个涉及希腊AEK俱斥部的案件[②]中,虽然被巾请人AEK俱乐部指 出有关争议己经交由SEAKE经济争议解决委员会并要求FAT暂停审理该案件,但是FAT指出,被申 请人提出的暂停仲裁程序的规定必须满足P1LA规定的严格条件,也即有关未决案件必须是“在一 个国家的法院或者其他的仲裁机构”正在受理的争议本案当事人提交的争议解决委员会的法律地 位不明确,被申请人没有对仲裁庭就该委员会地位的疑问提供答复,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 在FAT仲裁程序启动Z前就已经在其他机构开始了有关争议解决程序,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其是否符 合有关条件进行裁决,故驳冋当事人暂停仲裁的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员根据合同的解释原则确定自己是否享有管辖权比如Jclavic案,[③] 仲裁员认为,虽然球员合同第9(2)条规定由FIBA仲裁而不是明确指出FAT仲裁,但是如果合同条 款的解释表明当事人仍然有将有关争议提交FAT仲裁的意思,其效力不会I大I为一个错误的用词而受 到损害,因此可以根据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对该条进行解释首先,必须根据有关证据明确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共同意图如果无法看出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图,那么对仲裁条款的解释需得依据 诚实信用的原则。

仲裁员认为,当事人不愿将争端诉Z法院而意图将其提交仲裁,而且他们述选择 了一个双重仲裁制度,即先将争端提交FIBA仲裁,如果不服还可以向CAS上诉虽然“由FIBA 仲裁”并不能仅仅理解为在FIBA仲裁庭或者FAT仲裁,但事实上并没有其他仲裁系统更符合协议 第9(2)条的描述因此,仲裁协议符合PILA第178(1)款的规定,FAT对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争议享有管辖权,而对经纪人和俱乐部Z间的争议没有管辖权,因为经纪人并不是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 当事人,而且其与被中请人Z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而在另外一个案件中,FAT裁决对涉及经纪人的争议有管辖权如果经纪人没有和俱乐部签订 单独的仲裁协议,问题是,球员和俱乐部Z间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经纪人?如I Fisher案[④],FAT享有管辖权的关键问题是球员和俱乐部签订的仲裁协议能否约束作为第三者的 经纪公司仲裁员指出,由于球员和俱乐部签订的仲裁协议符合第178(1)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因 此正式有效并约束签字的当事人,同时也对协议的非签字者经纪公司具有约束力尤其是,该仲裁 协议规定了被申请人对经纪公司的薪金支付义务,因此可以视为当事人签署的第三者受益的合同, 应当约束经纪公司。

在Branzova案[⑤]中,仲裁员对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进行了解释,指出仲裁条款是与包含该条 款的合同分离和独立存在的,球员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存在及其有效性并不取决于球员合同是否继 续存在加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对FAT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因此仲裁员裁定自己对本争议享有管 辖权2.2法律适用中的“公允及善良”原则对于争议实休问题的法律适用,FAT仲裁规则第15.1 条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仲裁庭应当按照公允和善良原则处理争议,适用公平和公正 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参照任何特定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也即审理有关争议的准据法首先是当事人意 思口治,否则便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处理有关争议,后者是前者的补充在依据公允和善良原则裁 决案件时,仲裁庭追求的是一种公平的理念仲裁员可以完全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案件,不参照特定 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不适用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规则,而是必须按照案件的具休案情处理比如 Podkovrov案,[⑥]当事人在同一天签订的两份除薪资数额外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的雇用合同规定所有的争议都应当适用波兰法并由FAT仲裁,仲裁员认为当事人已经选择波兰法作为雇用合同的准据法,并且当事人还提交了有关波兰法律的信息和相关规则、判例和学说的英文译本,因此本争议应 当适用波兰法。

即使当事人选择了法律适用,这种选择也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被仲裁庭否决比如Mahoric 案[⑦],当事人签订的争议解决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而有关仲裁条款的同时指出FAT仲裁适用公 允及善良原则,解决这两个似乎和互孑盾的问题的关键是哪一个可以适用于争议的实体问题仲裁 员指出,当事人签订的解决协议以及仲裁申请都没有对所适用的瑞士法律做出任何特别的提示,相 反却在有关文件中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提出了有关请求,并且其在解决协议中明确指出了适用FAT 规则,因此仲裁员裁定适用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决案件而在Harper案[⑧]中,球员合同和经纪合 同的第5条都规定有关协议适用土耳其法律,即球员住所地和工作地的法律但是第7条同时指出, 任何基于该协议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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