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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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22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治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

2、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敬重,公平协商;(三)诚恳守信,公正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实行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

3、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状况进展监视,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其次章集体协商内容 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以下多项或某项内容进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劳动酬劳;(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治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

4、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酬劳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安排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安排形式;(二)工资支付方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安排方法;(四)工资调整方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别状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方法;(七)其他劳动酬劳安排方法。 第十条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方法;(三)特别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

5、假方法;(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安康检查和职业安康体检。 第十三条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根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第十四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别爱护主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爱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安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

6、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工程规划及年度打算;(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治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七条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 第十八条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二)裁员的程序;(三)裁员的实施方法和补偿标准。 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九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根据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展集体

7、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其次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当。工会主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当。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当或由其书面托付的其他治理人员担当。 其次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其次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托

8、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托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其次十五条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集体协商;(二)承受本方人员质询,准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状况并征求意见;(三)供应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状况和资料;(四)代表本方参与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五)监视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六条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实行威逼、收买、哄骗等行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隐秘。 其次十七条

9、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视为供应了正常劳动。 其次十八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消失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值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其次十九条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就本规定其次十七条、其次十八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十条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10、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 第三十一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行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根据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体协商程序 第三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展集体协商的要求。 一方提出进展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值理由不得拒绝进展集体协商。 第三十三条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展以下预备工作: (一)熟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二)了解与集

11、体协商内容有关的状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三)拟定集体协协商题,集体协协商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当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第三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番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详细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争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全都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

12、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五条集体协商未达成全都意见或消失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全都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争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第三十七条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三十八条集

13、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商定的终止条件消失,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双方协商代表协商全都,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缘由,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行抗力等缘由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局部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商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消失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 第六章集体合同审查 第四十二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详细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中心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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