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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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县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我县自2014年以来实施以“划定范围、核定收支;划 分类型、结算补助、一定三年”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街道) 财政体制,明确了县乡两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有力 推动了全县经济社会和财政事业发展。但是,随着营改增” 全面铺开,各乡镇(街道)的收入基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为更好的调动各乡镇(街道)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增收节 支的积极性,对原财政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已迫在眉睫。根 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完 善乡镇(街道)财政体制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基本原则(-)明确责任,健全机制。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 的管理职责和支出责任

2、,努力实现权责利相结合、财权与事 权相匹配;健全财政运行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乡镇 (街道)依法理财、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因地制宜,区别对待。根据乡镇(街道)经济发 展水平、发展潜力、财政收支规模、人均财力状况等,区分 不同情况,合理划分乡镇(街道)类型。(三)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既要考虑县财政的平衡调 节能力,又要保证乡镇(街道)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和机 构正常运转,正确处理好县与乡镇(街道)集权和分权的关四)效率优先,鼓励发展。建立“谁发展、谁受益, 发展快、受益多”的激励机制,促进乡镇(街道)积极培植 财源,发展经济,不断壮大地方财政收入规模。二 主要内容乡镇(街道)实行“核定收

3、支、划分类型、超收分成、 欠收赔补”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内容如下:一)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收支范围1 乡镇(街道)地方财政体制收入范围:(1)县本级的收入范包括:全县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各级企业(包括金融、电力、通信、烟草、保险、石油、 核电、火电等),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建筑业行业等缴 纳的各项稅费收入;门征及委托代征各项稅费收入。(2)乡镇(街道)的收入范围包括:按属地除规定为县本级和园区收入以外的乡镇(街道)所属区域内的企业及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费收入。(园区收入范围县政府另行规 定)。企业经营地搬迁及异地新办企业按照以下原则界定:老

4、 企业经营地整体搬迁的,财政分片相应调整到搬迁地。规上 企业搬迁,收入基数相应调整,其余原则不调整;企业在其 他乡镇(街道)、园区新办独立法人企业的,财政分片归属 新办企业所在地;企业在其他乡镇(街道)、园区新办非独 立法人分支机构的,税收统计归属原乡镇(街道)、园区。2. 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支出范围: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支出范围:乡镇(街道)所属一 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 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 林水事务、交通运输、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以及乡镇街 道其他支出。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村镇建设、补助 村级支出;辖区内各

5、社区日常管理支出;夜巡队、消防队等 治安经费支出;辖区内防台、救灾、抢险、森林防火等临时 性重点工作及垃圾分类清运、河道保洁、城镇综合整治、农 村公路乡道(包括隧道)照明电费、选举等特殊工作经费支 出;超出县财政定额补助的公用经费支出以及乡镇(街道) 其他支出。乡镇(街道)下属自收自支人员由自收自支机构自求平 衡,乡镇(街道)定额差额人员预算安排以外的人员经费由 乡镇(街道)在规定标准内确定经费保障水平。二)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收支基数1. 收入基数:以前两年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平均数递增 7. 5%为2017年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基数,财政体制执行期内, 下一年收入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绩收入为基数,若上

6、年收入 增幅高于全县平均增幅水平的,按全县平均增幅计算收入基 数;若上年收入达不到收入基数的,按原基数核定。2. 支出基数:人员支出按照上年末编制内实有在职、离 退休人员,以及国家、省市和县里统一规定的工资、津贴和 补贴标准核定;五险一金”、职业年金、福利费、工会经 费、年休假、公务交通费、离退休人员活动费等依据上年末 编制内实有人数按每年预算编制的标准核定;日常公用经费 依据编制人数按每年预算编制标准予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按单位编制内车辆实有数给予定额核定。目标责任制 考核奖和乡镇(街道)奖励基金不纳入支出基数。三)划分类型根据各乡镇(街道)当年的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实绩,将 全县乡镇(

7、街道)分为四类。1乡镇(街道)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在10000万元(含) 以上的为一类乡镇(街道);2乡镇(街道)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且4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二类乡镇(街道);3. 乡镇(街道)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在4000万元以下且 1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三类乡镇(街道);4. 乡镇(街道)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为 四类乡镇(街道)。四)结算补助结算补助是指支出基数以外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的主 要用于乡镇(街道)一般预算支出范围以内的各项支出包括 目标责任制考核奖、乡镇(街道)奖励基金等人员支出。1. 固定补助对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完成政府工作职责的乡镇 (街道)

8、,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是:一至四类乡镇(街道) 分别给予当年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基数2.5%、6%、12%、30% 的补助。若补助金额低于年末行政事业人员编制数人均4万 元标准的,按人均4万元标准予以补助。2. 事业发展资金一类乡镇(街道)事业发展资金按200万元/年核定基 数,二类乡镇(街道)事业发展资金按150万元/年核定基 数,三类乡镇(街道)事业发展资金按100万元/年核定基 数,四类乡镇(街道)事业发展资金按50万元/年核定基数; 在基数的基础上按照乡镇(街道)户籍人口 20元/人年的 标准安排(乡镇户籍人口少于两万人的按两万人计算)。街 道的社区运行经费按照15万元/个.年的标准核定。

9、3. 超收分成对各乡镇(街道)完成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基数以上部分实行超收分成。超收部分剔除上交省财政20%后,按比例实行分乡镇(街道)类型分成。县与一类乡镇(街道):按8:2比例分成;县与二类乡镇(街道):按7:3比例分成;县与三类乡镇(街道):按6:4比例分成;县与四类乡镇(街道):按5:5比例分成。省级中心镇分成比例参照四类执行。XX经济开发区、XX县XX工业城两个园区超收分成的20%划入所在乡镇街道的结算分成。当年收入完不成基数的,其欠收部分按超收分成同比赔补。赔补金额最高不超过(固定补助+事业发展资金)的10%04. 政策激励各乡镇(街道)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综合收支平衡和完 成政府目标任

10、务的前提下,当年地方财政体制收入增幅超过 全县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给予分类奖励。一类乡镇(街道)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增幅每超过一个百 分点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类乡镇(街道)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增幅每超过一个百 分点奖励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类乡镇(街道)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增幅奖励30万元;四类乡镇(街道)增幅超过全县平均增幅奖励20万元; 从四类乡镇(街道)上升到三类乡镇(街道)的,奖励 200万元;从三类乡镇(街道)上升到二类乡镇(街道)的, 奖励400万元;从二类乡镇(街道)上升到一类乡镇(街道) 的,奖励600万元;退回到原类别后又重新上升到上一级类 别的乡镇(街道)不

11、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到位。五)其他事项1. 基础设施配套费结算办法。省级中心镇的基础设施配 套费县得部分90%返还;其他乡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得部分 70%返还。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主要用于乡镇公共基础设 施建设。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净收益留成 部分:省级中心镇90%返还;其他乡镇(街道)工矿仓储用 地90%返还、商服用地60%返还。由各乡镇(街道)提出申 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用于所属乡镇(街道)征地和拆迁 补偿、土地开发、城市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3. 乡镇(街道)土地整治项目奖励。根据土地整治工 作领导小组验收结果,完成年初下达的土地整治任务的乡镇(街道),

12、垦造水田及“旱改水”项目按验收入库面积给予 20000元/亩奖励,垦造旱地项目按验收入库面积给予10000 元/亩奖励,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及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按验收 入库面积给予20000元/亩奖励。耕地质量等级提升、标准 农田及高标准基本农田按验收面积给予200元/亩奖励。4. 乡镇(街道)计生社会抚养费收入。按75%安排给所 属乡镇(街道)用于计划生育经费等支出。5. 乡镇(街道)采矿权出让收入。按批转县国土资 源局、县财政局关于要求规范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的请示的 通知(X政发2010) 52号)文件规定执行。6. 设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基金主要用于 所在地乡镇(街道)为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改善 生态环境质量工作中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及考核办法参照关于建立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X 政发2016) 75号)文件规定。7. 为调动乡镇(街道)抓个体集贸稅收和零星分散税 收的积极性,对已建立个人出租房税收管理领导小组的乡镇(街道)代征的个人出租房稅收县得部分,报税务部门审核 后,补助给乡镇(街道)用于协税护税和委托代征等相关工 作。8. “三公”经费支出超过年初控制数,超额部分在体制 结算时予以扣减。本体制一定三年,如遇国家财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县 政府认为需要时可进行调整。本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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