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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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 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工作需要,县政府聘请 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第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包括日常法律顾问和临时法律顾问。第四条县政府日常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以县政府名义岀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起草工作;(三)为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案 件进行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县政府的裁决、诉讼、 仲裁和调解等重要法律事务的办

2、理;(四)参与县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及合同、协议的草拟、审查、签约工作;(五)对县域内发生或与本县相关的社会公共事件或突发事件提供法律意见;(六)办理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五条为处理特殊、疑难及复杂涉法事务或为更好的 处理涉法事务,县政府根据需要可以聘用临时法律顾问。第六条县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重大 涉法事务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的,应当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或向县法制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涉法事务的相关 资料和提请需要研究解决的法律问题,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 法制办认为需要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县法制办安排县 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第七条 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日

3、常联络、组织协调等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在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 衡安排工作任务。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二)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向相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查阅文件资料的权力,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协助;(三)为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申请 参与县政府组织的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四)获得适当的服务报酬或经济补助;(五)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第九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提交 工作成果;(二)根

4、据县政府要求列席县政府有关会议,参与县政府 组织的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的调研;(三)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办理涉法事务;(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履行县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无关的其他事务;(五)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 息;(六)与所处理的县政府及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 应主动提出回避;(七)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八)不得有损害县政府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第十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非诉涉法事务,一般 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陈述法律意见 并记录在案。法律意见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 意见明确。县政府法律顾问代理县政府为当事人的诉

5、讼案件时,向 司法机关和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表达的、影响县政府权利义务 的法律事实、法律意见、法律观点等需事先征得县政府同意。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 实建立工作档案,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 送上年度工作总结。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 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秉公尽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处理复杂、疑难 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三)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或律师执业2年以上;(四)具有相应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五)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六)

6、身体健康。第十三条 县政府日常法律顾问聘用,按照下列程序进 行:(一)县政府日常法律顾问的人选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 具体负责;(二)推荐的日常法律顾问人选,必须符合县政府确定的 专业大方向,综合考虑其政治表现、专业特长、实务能力;(三)向县政府推荐人选时应提供书面推荐材料,介绍被 推荐人的政治表现、专业特长、专业能力,经县政府相关会 议研究后予以聘用。第十确定聘用为县政府日常法律顾问的,核定工作报酬,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遵守。第十五条县政府日常法律顾问人数初定为6人。日常法律顾问聘期2年,期满重新组织选聘;特殊情况下可以提 前解聘。第十六条 县政府临时

7、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推荐临时法律顾问的人选应根据有利于个案处理的原则进行,并报请县政府同意。确定为县政府临时法律顾问的,签订临时法律顾问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第三章考核第十七条 实行县政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制度。对县政 府法律顾问年度考核,由县政府法制办依据XX县人民政府 法律顾问工作量化考核与费用支付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考 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一)法律顾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成绩突出的,确定为 优秀等次;(二)法律顾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确定为合格等次;(三)法律顾问基本能够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 者工作中存在

8、部分失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确定为基本 合格等次;(四)法律顾问不认真履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者工作 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办对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包 括日常考核和聘期考核,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和实际需要决 定是否继续聘用。对考核合格以上且符合县政府工作需要的法律顾问,可 以优先续聘;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并视整改情况向 县政府提出相应的聘用建议;对考核不合格的,县政府将不 再继续聘用。第十九条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 府法制办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一)被判处刑罚的;(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纪律被剥夺法律 执业资格或者

9、专业职称的;(三)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3 次不按期限提交工作任务的;(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 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六)县政府法律顾问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第四章费用支付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费用包括日常顾问费和个 案代理费。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顾问费根据其工作量进行年度考 核后,采取以固定报酬为主、计件为辅的标准进行支付;个 案代理费一般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和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安徽 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50%协商确定。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辅助工作人员的费用由 县政府法律顾问自行解决。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经费,根据工作需要 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的,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使用,须由县政府法制办主任审核,并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考核及费用支付实施细则,由县 政府法制办另行制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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