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企业产权财务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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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公司企业产权财务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产权及财 务管理,促进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正确地反映企业 产权变动经济活动,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 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XX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企业必须认真做好产权变动的会计处理工作,保证会 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财务会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会计制 度、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法规和本办法进行会计监督和会计核算。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系统所属的国有全资(国有独资)、 控股企业、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

2、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第二章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第一节产权登记的基本原则第四条XX公司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负责所属企业的产权登记 的审核工作,并对产权登记情况行使监督和检查的管理职能。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指国 有资产监督机构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 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第六条XX公司所属的一级集团及其所属子企业因产权发生变动 需进行产权登记的,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产权的占有、变动、 注销登记手续,并由XX公司统一向省国资委中办产权登记。第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占有、变动、注销)的前提条件。 应根据企业

3、所发生产权变动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会计账 务处理,全面地反映企业产权增减变化状况,并且依据产权变动的有 关材料按规定时间要求做好申办产权登记工作。第二节占有产权登记管理第八条XX公司所属金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的时 间内向XX公司申办占有产权登记:1、新设企业。对于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办理工商 注册登记前30日内,应通过所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向XX公司申办 占有产权登记;2、现有企业。对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或重新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在xx公司统一安排的时间内通过所出资 企业(一级企业)申办重新占有产权登记;3、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资

4、产产权变动的,应当 补办占有产权登记后,再中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第九条XX公司所属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文 件和资料:1、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2) 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3) 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投资协议和出资证明文件;(4) 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 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岀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6)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的还应当提交经合规性审查的资

5、产评估报告;(7)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 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8) 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或材料。2、现有企业,重新办理产权登记(1) 原已经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以一级企业为单位按照投资 关系统一组织进行重新占有产权登记;对没有投资关系的各类行政事 业单位、社团管理的企业应向财政部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2) 重新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一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同吋 办理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进行重新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申请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 对产权归属关系发生变动的子公司,由一级企业提交子公司 的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本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6、照副本复印件;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省国资委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审核批复的或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 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或材料。第三节变动产权登记管理第十条XX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的时 间内向XX公司申办变动产权登记: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对于企业名称变更已 经工商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核准,以及企业住所已经改变或法定代表人 已经变动的,应当于改变后的

7、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级企业) 向xx公司申办变动产权登记。2、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岀资人(投资关系) 发生变动的。对于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投 资关系)已发生变动的,应当于变动后的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向XX公司申办变动产权登记。3、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对于其他情形国有 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应当于变动后的15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 级企业)向xx公司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应向XX公司申 办变动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

8、权登记表;3、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4、xx公司或一级企业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岀 的书面决议;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6、本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本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 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8、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或材料。第十二条企业组织形式、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投资 关系)发生变动的,应向XX公司中办变动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 件和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2、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3、中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中请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xx公司的批准文件、企业

9、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作出的书面决议及出资证明;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经出资人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出资人追加投资(或新设投资)的,对以货币投资的应提交 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和附银行进账单;对以非货币投资的应 提交经合规性审查的资产评估报告;对无偿划拨投资的应提交xx公 司划拨通知文件;对按照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 增实收资本的应提交XX公司的批准文件;7、企业合并(兼并)、转让(出售)、改制或减少国有资本的 应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通过产权交易 机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提交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国有资产产 权的交易

10、凭证;8、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省国资委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 告;9、本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 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10、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或材料。第四节注销产权登记管理第十三条XX公司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的 时间内向XX公司申办注销产权登记:1、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对 于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岀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 会、董事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向XX 公司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对于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 门发文之日起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向xx公

11、司申办 注销产权登记。对于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xx公司申办注销产权登记。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对于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 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所出资企业、上级单位或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 批准后30日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级企业)向xx公司申办注销产 权登记。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对于其他情形国有资产 产权需要注销的,应当于批准注销后的30 FI内,通过所出资企业(一 级企业)向xx公司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第十四条企业发生法人资格不存续或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 (或股

12、权)不存续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1、企业法人资格不存续的,属于企业解散(含关闭)、被依法 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3)中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中请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xx公司、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5)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合规性审查的资产评估报告;(6)本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本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 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8)经xx公司或一级企

13、业批准的资产提供担保、冻结资产的处置 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或材料。2、企业法人资格存续但国有产权(或股权)不存续的,属于企 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提交以下 文件、资料:(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原件);(2)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3)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申请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xx公司、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转让或改制的 文件;(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省国资委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 告;(6)企业的清产核资报告、经合规性审查的资产评估报告;(7)本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14、(9)本企业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10) 全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须提交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提供保证、定 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和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资料;(11) 转让方、受让方或改制后的企业与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 保全的协议;(1Z)经省国资委或XX公司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 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13)其他需要提供的依据或材料。第五节产权登记的年度检查管理第十五条各一级企业应于每年2月1日至4月10日组织和完成 对下属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工

15、作,并 向xx公司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XX公 司于每年4月30日前统一汇总上报省国资委。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编报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逐户录入的汇总软盘)和年度汇 总分析报告,并逐级上报xx公司。第十六条年度汇总分析报告的内容如下:1、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2、企业国有资木的分布及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3、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情况及办理相 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章与产权变动的有关会计处理第一节产权变动会计处理的要求第十七条产权变动的会计处理的原则。应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 原则,对于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准则未作明确规定的,应根据会计核 算的基本原则拟定会计处理方法,经批准后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第十八条产权变动的会计处理的前提条件。各企业财务会计机 构应在交易已经有权机构的批准、相关款项己经全额收到、相关的风 险已经转移、资产或产权已经办理交接、产权变动已经完成等情况下 才能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第十九条产权变动的会计处理应按经济业务发生不同进行会计 账务处理。按照产权变动情况,经济业务的种类主要分为:无偿划转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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