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摊零售侵权复制品的如何定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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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摆摊零售侵权复制品的如何定性.doc 摆摊零售侵权复制品的如何定性 作者: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22年第10期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2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李某夫妻二人在未取得音像制品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夜市上出租零售摊位,先后以每片1.5元或1.7元价格从盗版商处批发盗版碟片(经鉴定为非法侵权音像制品)近4千张,而后以每片5元价格卖出,同时以每片2元价格为顾客办理“换碟”谋取利益。此间,二人通过销售或更换碟片,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时,收缴尚未销售的盗版碟片2千余张,以零售价每片5元计,货值金额约1.3万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李二人的行为构

2、成非法经营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第79条第(5)项第2款,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本案中,王、李二人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从事销售(“销售”是“发行”的延续,属于广义的“发行”)盗版碟片的非法经营活动,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且违法所得3万余元,已达到追诉标准,触犯了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同时,二人销售非法侵权复制品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罪名,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形态,应选择两个

3、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李二人的行为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征,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定罪追诉标准,故不宜以犯罪论处。根据刑法关于该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法定构罪要件以及高检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第27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达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的具体标准,本案中行为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仅为3万余元,尚未销售的货品价值仅为1.3万元左右,均未达到刑法以及前述规定所要求的追诉标准,因此二人的行

4、为不构成犯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中两种意见的分歧焦点,在于对非法经营罪客观要件即行为方式的外延应如何界定。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及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在客观方面具有相似之处。根据刑法第217条第(3)款的罪状表述,侵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2页 共2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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