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源煤电股份公司祁东煤矿井下电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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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祁东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完善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保护、接地保护、漏电保护),杜绝井下电气失爆,提高矿井井下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和恒源煤电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二条 由分管机电的副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和技术管理。第三条 全矿井下电气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机电科电管

2、工区是井下电气管理的业务职能单位,是各生产单位的机电业务技术领导部门,对全矿井下电气实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机电科有一名专职副科长负责井下电气管理工作,并有一名电气工程师专职负责井下电气技术工作。第五条 电管工区职责:1.负责采区变电所的供电设计。2.负责生产系统供电设计(包括钻机、照明供电系统)的审查,并参加安装后的检查、验收工作。3.负责采区变电所的管理、漏电保护的日常试验、远端漏电试验、接地电阻的测定、过流保护整定及校验工作。4.负责井下供电系统拆线、接线搭火和停电申请的审批,对井下电气管理有权联系相关单位整改处理,有权根据本规定进行相关处罚。5.负责绘制全矿井下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设备布置图

3、,并随实际供电系统的改变调整,做到准确、及时。6.负责井下电气的防爆检查、完好检查,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分析、追查、处理。7.负责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收、发、修、检查等日常管理。8.负责签发防爆电器入井合格证,对井下电气不符合规定及危及安全的情形有权停止使用。第六条 安监处职责1、安监处必须有两名以上专管井下电气的安监员,定期对全矿井下电气的防爆性能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与有关单位联系,督促限期解决。2、监督和检查全矿各有关单位对上级和本矿制定的井下电气管理规定文件和规章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井下电气管理制度、规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3、组织对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动态达

4、标检查,并组织召开电气管理工作会议,布置井下电气工作。4、参加新安装电气设备的验收。5、组织对全矿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处理。第七条 生产单位科、区长职责1、各单位分管机电的科、区长,对所在单位的井下电气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矿制定的有关井下电气管理的规程、规定和制度。3、认真落实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持证上岗,规范操作行为,严禁野蛮作业。4、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设备完好检查及动态达标检查。5、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6、对安监处和电管工区提出的有关本单位存在的井下电器管理的问题负责及时安排处理,并在联系单上签字。第八条 井下机电维修

5、队职责1、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全部实行包机制,由机电队长明确包机范围和包机人,挂牌留名。2、井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佩戴试电笔和瓦斯便携议。3、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及电缆的安装维修和维护保养工作。4、负责完善各种机电设备的保护,并定期校验、检查,确保动作灵敏可靠。 5、负责定期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和完好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试验和绝缘测试并绘制供电系统图。6、参加矿组织的全矿井下电气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全矿机电会议。7、及时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小型电气和电缆的故障和事故。第九条 井下电气操作人员职责1、 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并佩戴试电笔和瓦斯便携议

6、。2、 了解设备构造,熟悉设备性能和完好标准,按规定操作电气设备。3、熟悉防爆电 器设备的失爆规定,对所操作的设备和小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4、认真执行祁东煤矿井下机电设备操作规范。第十条 井下电气管理员的职责1、熟练掌握我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的业务知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2、 按我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负责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完好、电缆吊挂、小型电器上板等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隐患联系单,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整改,联系单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及时进行复查,落实处理情况。对

7、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有权立即停电挂牌,并及时向单位行政负责人和调度所汇报。3、 负责每月一次绘制承包范围内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注所有电缆型号、长度、小型电器编号、设备型号和开关整定值。并汇报单位技术员审核。4、 负责每月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进行远点漏电试验,并及时填写试验记录。5、 负责参加对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的移交,并将移交情况汇报单位技术员存档。6、 负责承包范围内新搭火的电气设备进行施工前的现场验收,并办理验收申请单。内容包括:防爆性能、接线工艺、设备完好、设备上架、电缆吊挂、接地保护、整定值调整等内容,并对准备不充分的不得签发停送电申请单。7、 施工结束后到现场进行督促检查,确

8、保按申请单作业和处理设备完好。不合格的不得送电运行。8、 施工结束后的当日到相应的采区变电所修改供电系统图,并负责向当班变电工说明、记录、双方签字。次日班前会向本单位全体电工讲解变动情况。9、 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各项机电专项检查,并根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安全隐患联系单,与有关单位联系,限期整改。10、 对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督察,设备防爆合格证要求每半年检查更新一次。11、 每天升井后及时填写工作日志,说明巡查路线、检查设备、分析问题、整改情况、责任落实等内容。填写结束交电管工区负责人审查签字。12、 电管员有权根据我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作出处理的建议和决定。13、

9、电管员对管辖范围内出现的重大隐患及未能发现和督促整改的负连带责任。第三章 井下电气基础管理第十一条 井下供电系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煤矿井下低压检漏保护装置的安装、运行、维护与检修细则、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要求。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本规定附件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每月必须由安监处组织,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参加,实施不少于二次以防爆检查为重点的井下电气专项检查,每月召开一次井下电气专业例会;专项检查查出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和井下电气专业例会应留有记录。第十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和小型电器)维护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

10、制,保持设备安全性能良好。凡发现电气设备失爆(包括小型电器、矿灯等),应由分管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召开追查分析会,依据公司和矿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者追查处理。第十五条井下低压防爆电气设备及橡套电缆在拆除后应升井检修,不准倒装使用。第十六条 井下拆、搭火必须有供电设计或校核,经过电管工区等部门审批后,方准实施。第十七条 井下所有停送电作业必须有申请单,经过电管工区、相关单位、安检、通防、调度等部门和矿领导审批后,方准实施。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坚持谁联系、谁停电,谁挂牌、谁送电的原则,严禁约时停送电。第十九条 不得多家同步作业或同步上下作业,如果确需要上述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措施

11、。第二十条 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第二十一条 检修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第二十二条 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都必须具有良好绝缘。第二十三条 井下电钳工必需携带同设备额定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上岗证和停电牌。第二十四条 井下高压电气设备的检修、测试和调整工作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并有干部跟班。第四章 电缆管理第二十五条 电管工区设置电缆管理组,其职责范围为:负责新电缆的领取和编号,4mm2及以上电缆的发放、调配和报废鉴定;负责电缆的检查、修补和试

12、验;掌握井下电缆的实际分布及供电情况;负责电缆的入库和保管。第二十六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必须建立电缆的领取、发放、保管、维护、检查、回收、报废、及奖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统一检修试验,实现微机管理。第二十七条 井下橡套电缆(包括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次电缆在入库前,必须由公司设备管理中心试验室对电缆的阻燃性能等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前必须由对电缆和试验合格证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第二十八条 四小线(通信线、照明线、控制线、信号线)必须采用带“”标志的阻燃电缆,每一批

13、次电缆在入库前应由矿物流中心同时递交电管工区阻燃性试验报告,没有阻燃性试验报告的由电管工区取样送中心试验室对电缆的阻燃性能等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井下低压电缆、“四小线”严禁用冷补接头代替接线盒,“四小线”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接线盒连接,按电缆标准管理。第三十条 截面10mm2及其以上和长度5m及其以上的橡套电缆必须在距两端头各1.5m-2m间进行压号标识,标识内容包括编号、长度、截面,打号压痕深度不得超过电缆直径的5%。第三十一条 井下电缆敷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至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电缆应用吊勾(卡)悬挂,不得用铁丝悬挂。电缆悬挂要整齐,不应交叉,不得落地。

14、在水平巷道或倾斜巷道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驰度,保证在意外受力时能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致受到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运输机上,电缆中间接线盒应单独吊挂,电缆不得受到拉力。电缆不应悬挂在压风管和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四小线”)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带电的电缆不得盘圈或盘成“”字形(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第三十二条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处、分支点、连接不同直径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两

15、边都应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注有编号、用途、电压、截面、责任人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修护作业等有可能对电缆造成损伤的作业点的电缆防护,施工措施中应制定完善、有效的电缆防护措施,并严格执行。第三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电缆严禁挤、砸、埋、压、炮崩、剥皮、截断、丢失等情况发生,否则应追究责任。第五章 井下供电系统第三十五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每三个月更新一次(电子版本要及时更新),并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注明。采区变电所(含综采配电点)要悬挂与实际相符的配电系统图,图中应标明:开关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安装位置。第三十六条 供电设计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得随意更改。因负荷变化需改线、搭火、拆除时,必须事先设计,向电管队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无设计、无审批擅自进行以上工作。第三十七条 井下供电设计实行档案化管理,负荷变化应时应进行供电计算,计算及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每一个采区变电所应有独立的档案资料。第三十八条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 并有值班人员定期巡回检查。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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