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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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201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 年 XX月 XX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2013目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1)附件 A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5)附件 B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6)附件 C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8)附件 D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联络单(10)附件 E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11)附件 F起重机械制

2、造监督检验证书(12)附件 G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钢印标志(13)附件 H设备代码编号方法(1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201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 ( 以下简称制造监检 ) ,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 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 ( 以下简称监检机构 ) ,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 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 ( 以下简称制造单位 ) 质量检验 ( 以

3、下简称自检 ) 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制造单位对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规程的正确性、真实性负责,制造监检人员对上述文件和规程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以及主要设计图样与样机的一致性负责。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第三条 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 A,其中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第四条 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实施制造监督检验且提供型式试验的 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传动机构部件图、控制系统原理图由

4、制造单位和监检机构双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保留总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型式试验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与监检机构双方签字的样机图样,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核实图样与样机的一致性,如发现不一致,制造单位会同监检机构、型式试验机构三方共同解决。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第六条 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应分别依据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 (TSG Q0002)、GB 6067.1-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 部分 : 总则、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5、、 GB 26557-2011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 28755-2012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和 GB/T 28264-2012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要求与方法 ( 见附件 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 ) 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 见附件 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 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2013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 ) 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 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 ) 对

6、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第八条( 一)A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 B两类 ( 见附件 B),监检方式如下: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 以下简称监检人员 ) 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台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 )B 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

7、督等,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 ( 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 ) 上签字确认。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 ( 资料核查、实物检查、现场监督 ) 、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第九条 监检内容和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第十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

8、,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者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第十一条 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对于 A 类监检项目,监检机构接到制造单位申请后,应当及时监检。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 至附件

9、 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 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 ( 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 ) ,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 2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2013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资料长期保存。第十三条 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监检项目不合格、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或者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 见附件 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 ) ;属于影响产品重大安全的严重问题 ,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

10、通知书 ( 见附件 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 ,同时报告监检机构同级别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 监检机构同级别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注 1:严重问题,是指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如监检项目不合格而不易纠正;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运转严重失控;制造单位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改进;制造单位不再具备许可条件,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有违反许可的有关规定等问题。第十四条 监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合格。 监检意见书未按要求期限进行整改和反馈,判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工作见证

11、资料,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见附件 F,以下简称监检证书 ) ,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 见附件 G)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监检机构出具监检证书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将监检信息上传到。第十六条 监检机构在监检的基础上,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 TSG Z0005)中附件 C、附件 D 的要求,对制造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资源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异常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发证机关。第十

12、七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 A 类项目应当提前通知监检机构。第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 )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 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 ;( 二 ) 持证焊接人员名单 ( 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 ) 一览表;( 三 ) 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2013( 四 ) 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 ( 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

13、) 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 ) 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 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 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 ;( 六 ) 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 ) 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制造单位对上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第十九条 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 ,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 可以书面向监检机构同级 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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