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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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会经济法辅导:票据法律制度各类票据共同肯定记载的内容有4项:票据种类的记载;票据金额的记载,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需全都,二者不全都的,票据无效;票据收款人的记载;年月日的记载。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假如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相对记载事项 指某些应当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载,按法定)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由当事人任意记载的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不得转让”)票据权利的毁灭是指因发生肯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

2、存在。票据权利毁灭之后,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随之毁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2年内持票人对支票的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付款日期 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丢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付款地 假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宅或者常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

3、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宅为付款地,住宅与常常居住地不全都的,则以其常常居住地为付款地。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常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终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出票地 假如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宅或者常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发出追索通知 被通知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 持票人可以不根据汇票债务人的先后挨次,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均为被追索人,该等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担当连带责任。恳求清偿和受领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恳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淌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 提示付款银行汇票 无需承兑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自到期日起10天内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在汇票到期日前银行本票 无需承兑 自出票日起两个月内支票 无需承兑 自出票日起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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