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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案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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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案剖析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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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医疗责任事故犯罪案剖析3月9 F1,对于在北京工作的高玉琳女士來讲,是个悲痛而刻骨铭心的F1子 1998年3月9 □,其父高云龙I大I肺炎在江西省肺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突然死亡 三年來,高玉琳为搞清父亲的死因,南下北上二十余趟,历经医疗事故鉴定、行 政诉讼、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刑事指控等程序,事情已见明了然而,就在南 昌市东湖区警方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时,却引发出“司法鉴定”与“医疗事 故鉴定”,哪个在认定医疗事故责任犯罪上可作为证据的矛盾违规诊治岀人命1998年2月23日,死者高云龙I大I胸闷、气喘前往江西省肺科医院(以下简 称肺科医院)门诊部就诊,被诊断为肺炎,并开岀利福平等5种内服药2月24 n,高云龙因岀现恶心症状,又至肺科医院门诊部复诊,门诊医生劝其住院治疗 同口,高云龙入院住院后,副主任医师张某某初步诊断高云龙为“肺结核并感 染”、黄疸待查(经该院2月25 口化验,高云龙无黄疸,高云龙家属提出高身体 发黄的症状系服用2 H 23 口该院门诊开出的药物所引起的过敏反应入院记 录中记载有“可能对利福平、异烟脐、毗嗪酰胺过皱”2月24 口至27 口,医 院采取措施对高云龙进行消炎和抗过敏治疗,高的过敏症状得到缓解。

期间,高 云龙多次提出要求出院3月6日,张某某在未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的情况下, 对高的家属称,高的炎产下虽有所好转,但肺部阴影却耒好转,她将采用“脱敏 疗法”对高进行治疗(即让高逐一服用可能发生过敏的抗瘠药物,以判断出高对 何种药物过敏)3月6 F1至8 口,高服用异烟耕等药未特殊不适情况3月9 口上午9时,医院护士按医嘱给高服用了利福平450mgo 11时,张某某又给高加 开三粒利福平,并亲自喂开水帮高服下,张对高说:“这个吋候服用最安全,通 过肠道吸收,即使出现过敏反应也要到下午两三点钟,到吋候我们都上班了 约10分钟后,高即出现咳喘、胸闷、呕吐、畏寒等症状,同房病友李某的妻子 见状即去找张某某,未找到,便对一护士说了高的情况护士给高注射了-•针地 塞米松抗过敏药,高仍畏寒、恶心、喘不过气來后又注射一针非那根抗过敏药, 之后,高呕吐、腹泻张某某在后來的抢救过程中,输氧管未连接好,使高被未 通氧气的输氧管赌住鼻子约一小时抢救过程中高的家属多次向张提出要求进行 专家会诊,遭到拒绝直至晚上九点,张等人才会同邀集的专家进行会诊,并在 给高输血中两次出现血袋破漏问题,输血至晚10时许,高云龙死亡。

违反程序做鉴定高云龙的死,使其家属难以接受其子女为了给父亲的生命权讨回公道,开 始了长达两年多的奔波其亲属向医院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医疗鉴定和申诉,江 西省一卫生厅收到死者家属的申诉报告后,便直接委托江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对高云龙的死亡进行鉴定1998年7月24仃,江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 员会作出了没有鉴定人签名、而口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医疗鉴定,鉴定结论认为: 诊断、治疗正确;积极负责诊治及抢救;符合利福平引起的严重过敏反应死亡 医院在抢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氧气表、电源插头不能正常工作但均不 是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家属对此不服,于同年8月19 日向国家卫生部提出复议巾请卫生部于8月28日将复议巾请转给江西省卫生 厅,江西省卫生厅未作处理为此,死者家属于1998年9刀30日,将江西省卫 生厅推上法院被告席1998年10月8日,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立案并于11月26 日公开开庭审理1999年3月17 S,法院判决江西省卫生厅败诉,依法撤销了 其作出的违反程序的医疗鉴定民事诉讼引出刑事指控1999年4月,死者家属乂向南昌市东湖区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年9 刀14 H,东湖法院委托东湖区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由于受江西省卫生厅 行政诉讼案败诉的影响,并违规邀请原参加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使医疗鉴定长达 八个月都无法作出2000年4刀,东湖区法院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法医技术处请求司法鉴定2000 年5月,南昌市中级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在来自北京、武 汉的医学专家及医患双方参与下进行听证、检查和鉴定2000年6月21 B,北 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法医鉴定文书中指出:医院经治医生对被鉴 定人高云龙的用药过敏史未予足够的重视,用药不够慎重用药前对可能击现的 问题佔计不充分,没有做好充分的必要准备用的后对病情的变化未子足够的重 视,未能密切观察病情,未能及时把握病情的变化虽然抢救处理原则正确,但 抢救处理中经验不足,出现种种处理不当被鉴定人高云龙主因过敏性疾病(利 福平过敏可能性大)死亡2000年7月18日,死者家属根据上述司法鉴定,以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造成高云龙死亡而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向南昌市东湖区公安分局报案,要求追 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警方经查,认为肺科医院医生张某某在己得知高云龙可能对利福平等药物过 敏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给患者服用过敏药物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但张某某对 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佔计不足,违反诊疗常规,在给高云龙服用利福平后,即 离开,未留在病房观察高服药后的情况,也未嘱其他医护人员采取密切观察措施。

高服药产生过敏反应后,张某某因离开诊疗区而未及时赶到现场之后,在对高 云龙采取救治措施未取得明显效果,高云龙症状加剧的情况下,高云龙家属提出 应立即请求专家会诊,但张某某却直至当日晚9时,才会同专家对高的病情进行 会诊从而造成高云龙在服用利福平后产生严重过敏反应,虽经抢救但最终死亡 的严重后果警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在主观上有过失,在客观上有严重不负责 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的情节,涉嫌医疗责任事故罪2000年11月29日,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报请东湖区检察院批捕12月29H,东湖区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犯罪嫌张玉兰决定书,其理Ft]耍求警方补充侦 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法学专家释法论依据指控医疗责任事故罪,是司法鉴定作为证据,还需要医疗鉴定吗?最高人民 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对此案 涉及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问题发表意见指出: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依据解释,本条犯 罪并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不得以医疗事 故鉴定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

鉴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是作为追究医院或者医 生行政责任的依据,其构成要件是“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 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性障碍”,与刑法第335条所规定的医疗责任 事故犯罪的构成要件迥然不同因此,即使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也不能代替医 疗犯罪的判断医疗事故结论鉴定,只是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判断被告人 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犯罪的证据么一未经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作出不构成 医疗事故的结论,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案件受理后,无论是 否已经医疗事故鉴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当然可以委托别 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木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 研究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当然可以作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判断 是否构成医疗犯罪的证据最后的期待作为死者高云龙的家属,他们对南昌市东湖区检察院在受理此案 时,不依据“司法鉴定”,而一定要有“医疗事故鉴定”才能作为证据的理由深 感不解日前,高云龙之女高玉琳表示,通过此案,不仅是为我父亲讨冋个公道, 更重要的是在社会上起到一个宣传法律的作用,并以此來揭示“医疗事故鉴定” 中普遍存在的诸多弊端,使人们分清什么是医疗责任事故,应该追究行政责任; 什么是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犯罪,而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 任何形式的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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