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资料:变更范围和内容 依据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根据本条规定进展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转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转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转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转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挨次;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三、变更权 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商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四、工程变更的程序 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的程序如下 1.变更的提出 2.变更指示 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五、承包人建议 依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接受建议建议被接受并构成变更的,应按合同商定的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六、变更估价 七、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商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风格整根据本款商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纳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根据本钱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