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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单证的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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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R单证的风险及对策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译名"货运代理人收讫 货物证明S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关于 国际货运代理人收到发货人给指定收货人货物的标准凭证FCR作为 一种较新的国际货运单据,在国内海运业中使用日益广泛,由此引起 的法律纠纷也呈上升趋势如何根据FCR的特点以及其在国内使用 常引发的纠纷类型,并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完善FCR单证的缮制模式, 是FCR单证在国内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关键原告:WX材料厂被告:MD物流公司案例回放原告与国外贸易对家4CAR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物品名为 塑料袋,总价为39348美元,成交方式为CIF,结汇方式是电汇2007 年1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上述货物从上海运至美国洛杉矶被告向原 告收取货物后,作为海运提单上的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出运了货 物,并将货物交给了案外人4CAR公司货物出运后,被告一直未向 原告交付提单,导致原告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贸易合同落空原告 为此请求被告赔偿包括货物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被告则辩称,其接 受的是国外4CAR公司的委托,与原告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同时,在被告向原告出具FCR单证(即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 明)的条件下,被告无需向原告交付提单,本案原告也没有向被告要 过提单。

因此,原告货物的灭失及其他损失与被告无关判决结果上海海事法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委 托实际承运人出运货物,并开具发票向原告收取海运费等一系列行为 的法律特征,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依法根据托运人的指示运输货物和交 付货物本案中,被告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未经原告的许可,即自 行将货物交付案外人,使原告丧失了对货物的控制权,造成了原告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关于货运代理收据的主张,因缺乏有 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缺乏事实和 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汇率损失,退税损失,补税损 失,均与其贸易方式的固有风险相关,并非承运人违约行为所致,不 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此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 向原告赔付了部分损失,调解结案案例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 系被告出具FCR单证后,能否依约定向交货人免除任何运输中的 责任OFCR的法律特征FCR作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制定的货运代 理人收讫货物证明,其法律特点有如下几点:1、 FCR只是收据,无物权效力。

FCR是货代收到托运货物时给 托运人签发的收据,同时是承诺将货物运到FCR上所载明的目的地 的单证,而不是像提单一样的物权凭证2、 FCR —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价格条款下在此 价格条款下,买方控制货物运输托运人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 代理人即完成交货任务,得到FCR单据3、 除有特别授权,银行不接受FCR提单作为承运人签发的运 输单据,系物权凭证,属于UCP500接受的运输单据的范畴而FCR 只具有货物收据的作用,不具有“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就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功 能,所以通常该运输单据不被银行所接受,除非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 示“FCR是可接受的覽4、 FCR不具有可转让性FCR是不可转让的单证,货物只能交 给FCR记名的收货人OFCR单证对交货人的风险FCR最大的风险在于卖方的收汇根据国际惯例,FCR-般都在 正面显著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只要发货人接受了 该单据,即应受该项约定的约束,因此承运人宜接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既不违法也不违约,无须对发货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 FOB的贸易价格条款下,发货人甚至不被认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的托运人,其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仅为托运人的指定交货人。

这样一 来,发货人既没有物权凭证——提单,承运人直接放货给收货人又无 不当,一旦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便陷入极其被动的地位本案中, 若非在CIF贸易价格条款下,且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收取运费,原被 告之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也很难成立◎使用FCR单证应注意的问题如前所述,FCR单证给卖方带来巨大的收汇风险,因此卖方在接 受FCR单证时一定要釆取谨慎的态度对于买家的信誉有十足把握 时才能使用这种方式通常情况下,FCR应用于FOB或EXW价格 条件下,付款方式为电汇卖方在不能有效掌握运输权利时,应在贸 易中采取主动的收款方式,例如先电汇(即前T/T),再将货交货 运代理人;或者以信用证结汇,开证人在信用证中明示“FCR作为可 以接受的单证",从而保证收汇成功如果在贸易中没有上述的约定, 则应该避免使用FCR单证,或转换贸易价格条款如CIF,且并用提 单,以保证货主对货物的控制对于出具FCR单证的货运代理人而言,不仅应在FCR正面显著 位置明确记载“货物将直接发送收货人”条款,就该条款还需交货人以 法律认可的方式予以有效确认冃前法律并不承认没有任何依据的默 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只要收取FCR单证,即为接受单证的所 有条款,且受条款的约朿,从而免除其责任的想法只是一厢情愿,并 无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也不能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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