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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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时间:2009-04-01 作者: 浏览14次 字体【大 中 小】 目录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五章 仲裁阶段第六章 诉讼阶段第七章 调解第八章 执行第九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第十章 结案后的工作第十一章 附那么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实现广东省执业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标准化,依法履行职责,防范执业风险,提高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主体是指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且未受到停止执业处分的执业律师,未取

2、得律师执业证的实习律师不得单独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可协助执业律师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正确适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参照当地有关政策。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激化社会矛盾,严禁教唆、筹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尽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劳资关系的和谐。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并加强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意加强自我保护,尽量降低执业风

3、险。 第八条 律师在引用本指引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充分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与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章 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相关收费的规定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性,所发表的意见应客观,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提示,不得作出不实承诺。 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劳动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

4、正确引导,防止出现激化矛盾的言行,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二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诉求,从以下各方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1、 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等 2、 用工性质; 3、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4、 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 5、 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6、 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7、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8、 劳动保护的有关情况; 9、 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10、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支付情况; 11、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申诉等情况; 12、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

5、、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13、其它与当事人诉求有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应当了解涉及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的相关事实,对超过时效的案件,可建议当事人通过仲裁或诉讼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一节 律师接受委托 第十四条 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是指律师事务所经过初步审查,同意接受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的委托,并办理签署委托合同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指定经办律师等有关委托手续的过程。 第十五条 律师应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应加强法制教育和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求得协助和指导。对代理群体性纠纷案

6、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要求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依法审查以下事项: 1、 审查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主体资格; 2、 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3、 审查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时效; 4、 审查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5、 审查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管辖级别和管辖范围; 6、 委托人如为劳动者时,审查是否有需要申请局部先予裁决或预先支付的情形,或是否需要申请医疗鉴定或丧失劳动能

7、力鉴定; 7、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时,审查是否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或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无异议的证明,但非法用工造成的伤亡除外。 律师应当清楚认识到,在目前状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直接要求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可能不被受理,对委托人提出的这一方面的诉求,应当建议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七条 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详细告知以下情况: 1、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收费的情况; 2、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3、假设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要求其签署风险告知书;

8、 5、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律师为其担任仲裁或诉讼代理人。如果委托人指明律师要求为其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应尽量满足其要求。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委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后,应当立即与委托人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应特别注意以下内容的约定: 1、有特别代理权限的,委托代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约定权限范围; 2、应在与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对办案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翻译费和其他必要办案费用的承当予以明确。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告知案件的全部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

9、据或证据线索。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1、 委托人隐瞒案件重要事实; 2、 委托人提供伪证、假证或要求律师提供伪证、假证; 3、 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效劳从事违法活动; 4、 委托事项违法; 5、 委托人有严重违反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情形符合解除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劳动争议案件的委托时,应遵守?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标准?的规定,如发现委托人或委托事项与本所或承办律师有利益冲突,应立即终止委托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律师在委托手续办妥后,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据复印件,

10、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核对原件后当即交还委托人妥善保管;假设向委托人收取原件,应当制作证据或证物清单,由承办律师向委托人签收,并在质证完毕后及时交还给委托人,并将委托人签收的证据原件清单附卷。第二节 律师收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效劳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效劳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第二十四条 律师收费应当遵守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物价局共同制定的?律师效劳收费管理实施方法?,对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3、请求支付劳动

11、报酬的; 4、群体性诉讼案件; 5、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非民商事案件。 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二十五条 律师收费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 仲裁前的工作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情况下通常需要对以下证据进行举证: 1、 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2、 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 3、 劳动手册及入职证明; 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5、 辞

12、职申请或辞职信; 6、 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分公告; 7、 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8、 医院诊断证明; 9、 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10、 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11、 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12、 下岗或转岗通知; 13、 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 14、 考勤记录资料; 15、 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 16、 涉及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 17、 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七条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等相关内容,在以下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

13、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2、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3、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 第二十八条 律师在调查取证时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威胁、利诱或欺骗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无理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不得诱导或帮助当事人伪造、变造证据。 第二十九条 律师调查取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调查以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为宜。如被调查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须有其教师或法定监护人在场。 第三十条 律师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所陈述的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言作为主要证据使用的,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注意该类证人证言有可能不被仲裁机关或法院采纳,且可能因此导致其主张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持。 第二节 其他诉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可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诉前向对方发出律师函,要求对方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到达节省仲裁或诉讼本钱、提高效率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律师起草律师函,应当防止对案件事实作详细描述,尽量高度概括,对于不确定的事实或明显对委托人不利的事实,不应在律师函中进行披露,以免在日后仲裁或诉讼中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发出律师函前,应尽量在律师函的律师签名后加盖委托人的签章。 第三十四条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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