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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三、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应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每年接受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熟悉有关应知应会内容,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要从严考核直至辞退。四、卫生检查制度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5.健全卫生管理奖惩制度 ,每次检查结果均应纳入单位工作考核。6.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