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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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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第20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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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会计准则第第1号一一存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存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如材料、 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 用具、装具、动植物等第三条政府储备物资、收储土地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存货的确认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 与该存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 该存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第五条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第六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 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使得存货达到 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第七条 政府会计主体自行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耗 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 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第八条政府会计主体委托加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委 托加工前存货成本、委托加工的成本(如委托加工费以及按 规定应计入委托加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等)以及使存货达 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归属于存货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各项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 入存货成本:(一)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二)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 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三)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 其他支出第十条政府会计主体通过置换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 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 价,加上为换入存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第十一条政府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存货,其成本按照 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 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 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 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 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 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 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二条政府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存货,其成本按照 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盘盈的存货,按规定经过资产 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 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 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岀存货的实际成 本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价 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加工的存货,通常釆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岀存货的成本第十五条对于已发出的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 期费用或者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的存货,应当将其 账面余额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 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 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包装物进行摊销,将其成本计入当期 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第十七条对于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存货账面余额 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毁损存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 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 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第十 八 条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应 当计入当期费用第五章存货的披露第十九条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 的下列信息:(一)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

二)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三)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存货名称、数量,以及以名义 金额计量的理由四)其他有关存货变动的重要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一一投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以 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 资第三条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长期投资,是指政府会计主体取得的除短期投资以外的债权和股权性质的投资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外币投资的折算,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短期投资第五条 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当于收到时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第六条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当于实际收到时确认为投资收益第七条期末,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账面余额计量第八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冋短期投 资,应当将收到的价款扣除短期投资账面余额和相关税费后 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第三章长期投资第九 条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第十条长期债券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 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利息,不计入长期债券投资初始 投资成本第十一条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应当按期以票面金额与票面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确认为应收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对于 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当将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 利息计入投资收益,并增加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余额第十二 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出售或到期收冋长期债 券投资,应当将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长期债券投资账面余额 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第十三条政府会计主体进行除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 资,参照长期债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第十四条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一)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 的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己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 本。

二) 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 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 定三) 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 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 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 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 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四) 无偿调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 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第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通常应当采用权 益法进行核算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 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 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成本法,是指投资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的方法权益法,是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量,以后根据政府会计主体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 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的方法第十 六 条 在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 保持不变,但追加或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 润中属于政府会计主体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采用权益法的,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一)政府会计主体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对于被投资 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2 •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计算应享 有的份额,确认为应收股利,同时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余额3 •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 益变动的份额,确认为净资产,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余额二)政府会计主体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 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政府会计主体 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但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利润的,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其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 额等后,恢复确认投资收益第十八 条 政府会计主体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等原 因无权再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 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对处置后的剩余股权 投资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该剩余股权投资在权益法下的账 面余额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 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属于己计入投资账面余额 的部分,作为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 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政府会计主体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 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应当自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和经营政策或者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 时,按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加上追加投资的成 本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第十九 条 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 投资,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 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 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釆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将应享有的份额计 入净资产的,处置该项投资时,还应当将原计入净资产的相应部分转入当期投资损益第四章投资的披露第二十 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有关 的下列信息:(一) 短期投资的增减变动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二) 各类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增减变动及 期初、期末账面余额三)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对象及核算方法四) 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 项目应当单独披露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会计准则第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固定资产,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 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 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 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 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 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 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第三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资产等,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第四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一) 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 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二)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五条通常情况下,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 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 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 产安装完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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