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美国产品责任质量法的差异对比产品责任法( product liability law), 是指调整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与消费者和使用者之间, 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英美法国家的有关法律与判例, 大陆法国家的民法与判例, 都确立了比较完整的产品责任赔偿制度本文主要从中美两国产品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缺陷”定义和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两方面对中美产品责任法进行了比较一) .中美两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缺陷”定义差异:中国民法通则第 122 条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着、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凡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有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 这里指的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缺陷”一是指“不合理的危险” ;二是规定“缺陷”是指“不符合安全标准”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由疏忽责任、担保责任、与严格责任三项原则构成,而美国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的定义的解释是:“超出了购买该商品的普通消费者以对它的特性的人所共知的常识的预期。
,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实际缺陷与警示缺陷即只要产品有缺陷, 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则不论卖主与消费者之间有无合同关系, 也不考虑卖主在制造或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卖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产品缺陷的明确分类与美国法学作品中产品缺陷的分类相比,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的特点是: 对有关的产品缺陷的规定分布在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经营者的义务中;由于依靠有关标准, 模糊了产品责任中严格责任与疏忽责任的区别,增加了消费者和用户求偿的难度二)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规则原则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对产品生产者与产品销售者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该法第 41 条对生产者的责任作如下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由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而生产者的赔偿责任,不是以生产者具有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严格责任但是该条件没有对“生产者”规定相应的定义该法第 42 条第一款对销售者的责任做如下规定: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由于销售者具有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销售则的责任,是以销售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因此属于过错责任, 实际上属于过错推定责任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发展的最早也最完备在气发展演变过程中, 先后产生了疏忽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其中疏忽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 致使产品有缺陷, 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疏忽责任原则的适用不仅是产品的买方, 而且任何他人只要由于产品的缺陷直接受到损害,都可以对该产品的制造者提起公诉但是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即既要证明被告有过失,还要证明:(1)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 (2)上述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 (3)产品中的缺陷对原告来说是未知的,即必须是原告经过简单检查所不能发现的; (4)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当然,被告也有反证的权利在严格责任诉讼中 , 原告毋须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着过错、 违反担保 , 即原告已无实质的举证责任, 而被告的反证责任日益扩大四)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程度在美国的产品责任诉讼中, 因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美国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人身伤害。
在人身伤害的案件中 , 当法院确定责任后 , 就要决定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应补偿的金额其补偿性的赔偿一般包括 1 、因肢体伤残所遭受的痛苦 ;2 、精神上遭受的痛苦;3 、生活收人的损失以及失去谋生能力的补偿;! 、过去和将来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 2、财产损失产品缺陷导致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不同, 与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坏也有区别, 所以可追偿的数额一般只限损坏财产的必要的合理的更换或修理费用 3、惩罚性赔偿在被告的行为异常严重, 但又不足以在刑法上定罪时 , 公共政策要求给予某种经济上的惩罚, 这种赔偿形式一般叫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都很高, 其目的是对被告恶意的、 不负责任的行为严加惩处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是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一个主要特点相比之下 , 我国产品责任赔偿范围较小, 只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 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 形成了和美国产品责任立法的一个差距, 这是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一大缺陷关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数额, 美国没有限制 , 判断的金额往往是相当可观的, 通常都在100 万美元以上 , 有时甚至高达上亿美元, 这对生产者是极为不利的对产品责任赔偿数额的限制, 我国目前立法尚无规定以 , 该原则对消费者提供的保护就比过错、担保责任原则更为充分。
综上所述,中美社会制度、 国情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 两国的产品责任法也各有所长和不足 , 经过分析比较, 得出了“产品质量缺陷” 定义和产品责任规则原则两方面的差异姓名:马尧鹏学号: 20121205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