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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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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行政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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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商务和经济技术合作局(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共38项)(一)行政处罚类(共29项)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1成品油经营企业 违规行为的处罚【部门规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商务部令第2号修改)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 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 品油的;(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列举的违法违规三种行为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应当作出或提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 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2典当行违规经营 的处罚【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 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 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 他业务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

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 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 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第四十四条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 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 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3发卡企业不按规 定办理单用途卡 备案的处罚【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 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4发卡企业或售卡 企业未公示或未 向购卡人提供单 用途卡章程等行 为的处罚【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 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第十五条第一款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 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釆用非现场方 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 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 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

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 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5发卡企业或售卡 企业违规使用预 售资金的处罚【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 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序号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备注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的2倍。

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肌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 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o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 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 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格式见附件3) o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虛报。

6规模发卡企业或 集团违反单用途 商业预付卡管理 规定的处罚【部门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 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7违反《美容美发 业管理暂行办 法》经营的处罚【部门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商务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8特许人不按规定 向被特许人提供 信息的处罚【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 0,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 合同文本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9特许人不具备条 件从事特许经营 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10特许人未按规定 备案的处罚【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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