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十大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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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十大知识点1知识点:赠与与遗嘱分别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你想赠,别人得要,赠与才能成立。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 致才成立赠与。例如:给我养老送终,我把我所有的财产给您遗赠抚养协议;我愿意送,人 家也得愿意给我养老送终才行,因此,不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 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若某个人想订立一份遗嘱,他只要自己订立就行,不需 要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形下就能订立遗嘱。2. 知识点:代位权诉讼与撤销权诉讼的费用问题 代位权诉讼: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其他必要费用则由债 务人承担。 撤销权诉i公: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债务人承担律师

2、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无论是代位权诉讼还是撤销权诉i公,原告(债权人)败诉的,都由原告(债权人) 自己承担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3. 知识点:以上、以下”、不满等是否包含本数?含本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大于等于、小于等于等;不含本数:不满、以外、超过,大于、小于等。4. 知识点: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人有两个以上,各保证人之间承担什么责任?票据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履行了票据 债务的保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或共同保证中的其他保证人追偿。至于保证人之间怎么承 担责任,先看他们内部之间的约定(完全可以约定向另一

3、个保证人全部追偿,只要他们自 己愿意),只有没有约定的时候,他们才是平均分担。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保证人向被保 证人及其前手追偿的话,谈的是票据法上的追索;而一个保证人向另一个保证人追偿,此 时说的是民法上的追偿,而不是追索。5. 知识点:强制解散之诉讼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 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i公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1)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股东直接诉i公,要求维护 知情权、分红权(分配利润)等即可。(

4、2)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应通过破产程序解决问题,不能简单的 直接把公司解散了事。(3)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直接进行清算即可,不必再申请解 散。6. 知识点:可变更、可撒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除斥期间,人民法院是否主动审查问题撤销还是不撤销,当事人说了算;当事人决定撤销了,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有权主 动审查是否已经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例如,甲、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享有撤销权,甲是不是申请撤销该合同, 法院不主动干涉,看甲自己的选择。一旦甲选择申请撤销,法院依法受理后就会主动审查, 看甲申请的时间是不是超过了1年的除斥期间。7. 知

5、识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重整程序中的分组问题是对债权人进行分组,然后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下列 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 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 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 税款;(4)普通债权。是按照不同的债权进行分类,享有同类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一个组。 之所以要分组,是因为不同的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利益。把利益类似的债权人划分为一组,

6、 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受偿,不让有着类似利益的债权人群体侵害其他债权人群体的 利益,把矛盾限定在特定的群体内。也有利于重整计划的进行。8. 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物保+物保,担保责任的顺序? 物保+物保的担保中适用的规则是:(1) 物保由主债务人提供:先主后次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 提供的物保;第三人的物保在债务人的物保不足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 物保都由第三人提供的:没有先后顺序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对第三人的物保进 行选择。9. 知识点: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责任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是否

7、有效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 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因此,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主合同 解除,并不是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原本是有效的,因为某些原因才解除的,但这不影响担 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另有规定除外。10. 知识点: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解除合同,转租人能否继续租赁房屋?这里分两种情形:(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是不能继续租赁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 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

8、分的约定无 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走的除外。(2)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如果转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租金的, 是可以继续租赁房屋的。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 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 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 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知识点:出资(1)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 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 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9、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3)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4)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5)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 应当依法办理。知识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国家也可以是主体;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L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 的资格。2. 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

10、应的行为能力。为去人组织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二)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三) 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客体)、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客体)、人格利益(如公民的肖像、名誉权等)。注会考试知识点: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1) 独立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岀资 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2) 完整性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而存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权益的表现形 式,仅是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

11、的财产收益份额或者比例。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 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 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知识点:合同的订立L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3)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1)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

12、要约。(2)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 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3. 免责条款的无效(1)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知识点: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债的责任L从企业类型角度2. 从合伙人性质角度(1)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退伙、转为普通合伙人、 企业被注销、企业被宣告破产);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新入 伙、退伙、转为有限合伙人)。(2) 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一

13、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 的:引起该债务的合伙人(肇事者)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 人(非肇事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3) 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 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 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知识点:担保合同无效(1)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

14、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 部分的1/2。(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o知识点:反担保1. 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 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2.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但不包括保证),也可以 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3.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知识点: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15、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解释】上面2点体现实际履行与合同成立的关系(实质重于形式)。2.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知识点:合同的终止抵销1. 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 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如: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但作为被动债权,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应当允许。(2) 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抵销的债务只要求同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3) 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合同法的这项要件的规走是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主张抵销为前提的。解释: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的,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 主张抵销。(4) 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提示:禁止抵销情形: 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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