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检疫工作要求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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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地检疫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桥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维护公共卫生,落实报检制度,切实推进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为契机,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为突破口,扎实推进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保护人民群众动物性食品安全,达到开展产地检疫的镇(处)、村达到100;规模化养殖场产地检疫率达到100;屠宰场(点)产地检疫证回收率达到100,畜禽标识回收率达到100;交易市场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持有率达到100;运输动物持证率达到100;凭动物免疫证、畜禽标识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率

2、达到100;同时,农村散养动物产地检疫率达到95以上。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 认真做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发放告知书,明白纸、小卡片等形式的宣传单,使开展的产地检疫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促进养殖场(户)能够主动报检。 (二)整合队伍 县、乡、村三级检疫、防疫人员,要认真学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严格规范检疫操作。乡镇基层分站检疫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产地检疫工作,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检疫人员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专门人员监督管理基层产地检疫工作,及时解决产地检疫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 问题。 (三)建立产地

3、检疫报检点 报检点的设立要以方便报检,有利于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为原则,每个镇(处)设置报检点不少于3个。设置要求:1.现有站均设为产地检疫报检点;2.在养殖密集区设立产地检疫报检点;3.在交通要道路口设立报检点;4.报检点统一挂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的牌子,统一喷刷报检公示栏。 (四)全面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从2022年9月1日开始对养殖场(户)实行产地检疫报检责任制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养殖场(户)签订产地检疫报检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散养的动物在出售前,养殖户要向管辖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报检,检疫员凭畜禽标识和动物免疫合格证进行检疫。没有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佩戴畜禽标识的动物

4、,一律不准出售、调运、屠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产地检疫工作领导,成立产地检疫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保障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建立检疫申报受理管理制度,公布检疫申报受理电话,明确检疫申报受理权限和范围,做好检疫申报受理工作。 (二)统一工作程序 1.要认真做好免疫注射工作,认真填写动物免疫证,建全动物养殖档案,完善猪、牛、羊等畜禽标识。 2.动物出栏时,养殖场(户)要向管辖区域村级动物防疫员或检疫员报检,由检疫员到养殖场(户)实施检疫,回收动物免疫证,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脱落的重新加施畜禽标识

5、,及时核销、变更畜禽养殖档案。 3.屠宰场点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进场,无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不得进场屠宰。 4.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可在全市范围内流通。 5.动物产地检疫收费依照冀价费字1993第63号文件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抬高收费标准。 6.设立全县统一的报检调度电话。报检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接到报检电话后要及时指派检疫员到现场进行检疫。 (三)规范管理、强化监督 1.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养殖场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免疫和出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加大对所有从事畜禽及其产品收购的屠宰、加工、储藏、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监督检查力度,打击逃避检疫的违法

6、行为。 (四)严格奖惩措施 1.检疫员要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检疫工作,并按规定收费,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省、市规定严肃处理。 2.各分站产地检疫量以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前县畜牧办自报存栏数为依据进行考核。 3.为提高村级动物防疫员报检工作积极性,从村级动物防疫员直接报检所收取的检疫费中提取20%,作为村级动物防疫员协助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误工补贴。 4.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不积极、不认真,造成产地检疫漏检严重的,由县畜牧办解聘其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 5.县畜牧办要把国家对养殖业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与产地检疫报检制度落实情况结合起来。对不配合产地检疫工作、逃避产地检疫的养殖场(户),不准享受国家对养殖业的各项优惠、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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