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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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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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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模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好、文明、感激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举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模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进展,激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创办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赋予指导和辅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辅助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模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允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模范的行为赋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举行业健康进展 其次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创办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创办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旧城区、城中村等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方法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争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民委员会的观法后确定 第八条新建物业出售前,创办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供给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条房屋的全体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全体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全体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受相应的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抉择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成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创办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三条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成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符合前两款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辅助业主推举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创办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四条创办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辅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供给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根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修理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供给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矩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手段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打定工作。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矩举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受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矩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商定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矩的规定召开 经业主委员会抉择,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辅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第十九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议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观法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观法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观法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其次十条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加入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加入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加入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议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方法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概括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照实反映 其次十一条业主可以嘱托他人加入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嘱托他人加入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嘱托书,载明嘱托事项、嘱托权限及期限 其次十二条业主大会抉择筹集和使用专项修理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片面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抉择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片面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面积和业仆人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有片面面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片面面积之和计算 (二)创办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片面的业仆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创办单位未出售的专有片面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其次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嘱托书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嘱托书应当合理保管,以备查询 其次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抉择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实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观法和建议,监视和辅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促使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五)合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创办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对全体业主负责,采纳业主监视 其次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才能;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其次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概括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矩商定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联名推举、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否实行差额选举以及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矩商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选中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成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依次选中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矩商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其次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矩; (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抉择;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根本处境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将备案处境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其次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凭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印章,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矩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抉择使用 其次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矩的规定定期召开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抉择务必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创办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供给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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