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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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泽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5日黄泽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1月22日山 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 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12月29日荷泽市第十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 过并经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荷泽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荷泽市物业管理 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按季度将收益资金收支明细在物业服务区域的显著位置予 以公示。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

2、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收益资金 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人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的维护;(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平安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 理服务;(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行为的制止、报告等义务;(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的账务管理;(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A)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改 进和完善物业服务;(九)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服务的具体工程和服务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 业服务合同的组成局部。第

3、二十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10 -(一)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二)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 委托给他人;(三)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 服务区域、撤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不按照规定 移交财物、资料;(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 备、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建筑的用途;(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 害业主共同利益;(七)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设置路障,阻碍消防、救助 等特种车辆通行;(八)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 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4、九)泄露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信息;(十)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 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 续,并履行以下交接义务:(一)物业档案和物业服务档案;(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共用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11 -(三)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委托管理的其他房屋、 场地及财物;(四)预收、代收和清算欠收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委员会办理交接时,交 接各方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梯、消防、监控等共用设施 设备的使用维护现状进行确认。第二十三条住宅物业服务

5、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 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前期物业费、停车服务费和 车位场地使用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 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规定浮动幅度 内约定,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其他物业的物 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以及物业服务本钱变动等情 况适时调整。第二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 物业费。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费 应当减收,减收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物业交付后 空置六个月以上的,

6、其物业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 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已竣工但是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 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当。-12 -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不得承诺或者约定减免物业费; 已作出物业费减免承诺或者约定的,应当向物业服务人支付 相应物业费。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灭失的,业主应当结清物业费。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捆绑收费或者强制停 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 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 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 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

7、供气、供热、 环卫、有线电视、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专业经 营单位不得因局部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对已交费 用户和公共局部的服务。物业服务人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 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是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 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人代收费用,不得因物 业服务人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以下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行业开展规划;贯彻-13 - 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物

8、业服务人信用档案 与评级管理,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质量 评价体系和物业服务等级动态调整机制;依法查处违规招标 投标、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 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侵占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等行为。(二)开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涉及物业服务实行 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收费标准。(三)公安机关负责对物业服务人和秩序维护人员的安 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社会治安、 流动人口、有关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业主以业 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依法查处聚众赌博、涉黄

9、、涉毒、恐吓、传销等违法犯罪行 为;依法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 通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违规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 车(危化品车),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四)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 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活动的监督。(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行政 调解和人民调解,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 工程及其各类配套建筑的规划设计及调整变更的监督管理。(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保护-14 - 工作进行指导,依法查处辐射和有关环境污染等行为。(八)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物

10、业服务区域内规划建设、 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区域内 的违法违章建设、乱设摊点、乱贴乱画、损坏绿地等行为。(九)水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节水、排水、 污水处理等工作,指导小区防汛。(十)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二次供水、现 制现售饮用水等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十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 督管理;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对其 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指导物 业服务人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特种设备、计 量装置的平安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 管理,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平安技术

11、规范的特种设备等行为。(十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应急处置等 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市长热线或者 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对物业服务的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 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 回复;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给负有 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理职权-15 - 有异议的,不得再次移交,由物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 指定管理。对于十名以上业主联名、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 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人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行

12、为,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受理,受理的 应当按时回复办理情况。对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问题,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 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开展执法工作的,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提供便利。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二十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按照规划用途,平安、合理使用 物业,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 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 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

13、、书 房的上方;(三)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 屋外貌;(四)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侵-16 -害业主共同利益;(五)擅自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六)违反有关规定出租房屋;(七)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A)损毁树木、绿地或者在公共场地种植蔬菜等;(九)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十)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设施和器材,阻碍公共通道、平安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燃烧杂物;(十二)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十三)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十四

14、)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平安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 自行车;(十五)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 刻画;(十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十七)擅自在道路、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十八)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十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17 -(二十)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 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有 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侵 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

15、住宅装饰装修工程 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按照规定需要报有关部门批 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未告 知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有权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 理规约,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 务人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时,业主、物 业使用人应当配合。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 告知相邻业主。第三十一条业主出租房屋的,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 物业服务人。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

16、主一致同意。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规划的车位、车库,应当 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普通住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租赁费标准由 承租人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在政府指导价范 围内约定。车位、车库尚有空余的,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设置规划 以外的车位。车位、车库缺乏,确需利用业主共用的道路或 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 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但不得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共同利 益,不得影响道路通行、阻碍消防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或者 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 业主大会委托协议,利用物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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