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相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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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相关问题的解释(截至20110617)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3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4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5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6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6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77、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78、自然人与其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为一致行动人?79、上市公司在涉及珠宝类相关资产的交易活动中,是否需要聘请专门的评估机构进行

2、评估?对评估机构有何特殊要求?810、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应具备什么条件?811、BVI公司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注意什么?912、对并购重组中相关人员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查报告有什么要求?913、上市公司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1014、在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的规定?1115、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1216、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财务报告及备考财务报告的规定?1317、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

3、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规定?1418、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哪些关于应当提供盈利预测的规定?1419、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于军工资产进入上市公司、豁免披露涉密军品信息是否应当经国防科工局批准?1520、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后其对上市公司的持股(包括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不足30%的,也需要锁定12个月吗?162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该怎么办?1622、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时有何要求?1723、公布重组预案时能否不披露交易对方?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调整交

4、易对方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1724、证监会对短线交易的处理措施是什么?1925、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涉及文化产业的准入有什么特别要求?1926、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有哪些反垄断的要求?2127、上市公司收购中,在哪些情况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2228、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怎么理解?2329、重组方以股份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通常如何计算补偿股份的数量?补偿的期限一般是几年?2430、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披露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的规定,对于事实发生之日”怎么理解?2531、上市公司收

5、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有关上市公司严重财务困难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7号263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63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有关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9号273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有关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0号283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适用意见一一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1号283

6、6、上市公司或相关中介机构就并购重组事项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咨询有何要求?.2937、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哪些资产评估信息?291、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具体流程?应履行哪些程序?答:中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2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第26号)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一)中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

7、一负责接收中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

8、有关审核期限的规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二)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1、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证监会上市部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按照重组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

9、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2、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3、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根据重组办法第27条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重组

10、办法第28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4、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5、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6、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

11、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程序?备案时所需提交的材料?答: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有关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上述期限内,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及实施该计划”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后,向中国证监会上市部综合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备案材料。每一方案由A、B两个监管处负责,实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备案机制。备案无异议,上市公司可以发出

12、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应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法律法规,提交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其电子版。具体包括:经签署的中报报告、相关部门(如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核查意见、关于激励对象合理性说明、法律意见书、上市公司不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书、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支持函、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对文件真实性的声明、上市公司考核方案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激励草案摘要董事会公告前六个月内高管及激励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如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还应提交独立财务顾问报告。3、请介绍并购重组审

13、核委员会的审核事项及相关规定?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并购重组委审核下列并购重组事项:(一)存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4、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十条规定,并购重组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

14、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预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5、请介绍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四章的有关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通知、并购重组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交参会委员签收,同时将并购重组委会议审核的申请人名单、会议时间、相关当事人承诺函和参会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并购重组委会议召集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负责召集并购重组委会议,组织参会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并购

15、重组委会议审核意见,并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进行表决。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形成审核意见之前,可以要求并购重组当事人及其聘请的专业机构的代表到会陈述意见和接受并购重组委委员的询问。并购重组委会议对申请人的并购重组申请投票表决后,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表决结果。6、投资者在股份减持行为中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的定义,是否需合并计算相关股份?答:按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它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5%或达到5%后,无论增加或者减少5%时,均应当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以及八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其增持、减持行为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收购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情形,包括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十二条情形,如无相反证据,即互为一致行动人,该种一致行动关系不以相关持股主体是否增持或减持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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