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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诉科科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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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公诉科科长的权力                    以公诉科为代表的检察机关的权力,一个突出的特点是“伸缩性”很强,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只是个“二传手”的角色,但这个“二传手”角色,容易对上下游环节形成制约,因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本刊记者/周群峰9月14日,中秋节前一天,在江阴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马灵再次站在了被告席上他的律师姜德明提交了一些从如东法院调取的材料这些材料与一个叫徐志高的人有关他把这些材料提交给了江阴市检察院和江阴市法院徐志高是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前检委会委员、公诉科原科长2016年5月30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认定徐志高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0万元徐服从判决,没有上诉徐志高最大的一笔受贿款,来自于马灵的商业竞争对手——江阴城镇开发总公司的老总许才良在徐志高案审判中,许才良和他的弟弟许仁良以证人身份,证明二人先后送给徐40万元的事实徐志高承认收了许氏兄弟40万元在《中国新闻周刊》拿到的徐志高的相关供述上,他说:“收了40万,我是认的,但是钱是委托我打理关系的,我也确实去帮他们打理关系徐志高拿这40万要打理的关系,与马灵有关徐志高供述称,在2013年3月马灵被拘留之前,许氏兄弟找到他,表明了希望让马灵入罪的意愿,问徐志高怎么办。

我说找相关人员了解,调查马灵涉嫌犯罪的证据随后,他约了江阴市公安局负责马灵案的办案人员吃了顿饭,并买了些香烟给他们,花费大约1万元他还找了法院系统负责马灵案的相关办案人员随着马灵案的推进,许氏兄弟不断给徐志高钱,徐也不断帮许氏兄弟打点姜德明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显示,在马灵案中,很多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都接受了徐志高的吃请送礼,还有很多其他的人员也被徐送过礼或打过招呼徐志高的判决书最终认定,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对马灵刑事案件的办理,为江阴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四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才良委托其弟许仁良(江阴圣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所送的人民币40万元除了马灵的案子,徐志高还涉及了另外6起案件公诉科长落马2015年5月,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马灵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马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9月1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江阴法院重审在马灵被羁押期间,对马灵提起公诉的江阴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原科长徐志高因受贿落马而向徐行贿最大一笔(先后4次共计行贿40万)的人,是马灵的商业竞争对手《中国新闻周刊》拿到的一份徐志高案的判决书显示,徐共涉及的7起案件中,有6起是受贿后替刑事案件当事人“捞取利益”,使其获得取保候审机会或被轻判,而马灵案则是反其道而行之。

1985年,20岁的徐志高毕业于江苏省司法学校,同年7月进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他从一名书记员做起,后任助理检察员、检察员;1997年,32岁的徐志高开始任江阴检察院起诉科副科长;2001年12月,他任江阴检察院批捕科科长;2005年3月,徐志高任江阴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从2008年开始,他任江阴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在同事李涛的眼中,徐志高业务能力很强,口碑也不错,“在司法改革创新方面做了很多事情判决书”显示,在2011年-2014年,徐志高利用担任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公诉科科长的职务之便,为行贿者谋取利益,受贿人民币63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价值3.[来自WwW.lw5u.cOm]8万元的江阴华地百货购物卡如东县法院审判认为,徐志高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徐志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判决 替人消灾”在徐志高案中,行贿者多为徐的亲友、同学等比较熟悉的人,其诉求多为让犯罪嫌疑人获得免于起诉、撤销起诉或获取保候审的机会如今,在徐案的办理过程中,那些昔日的行贿者纷纷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中,指正自己的行贿事实和徐志高的受贿经过。

在徐志高涉案的7例受贿事实中,有5例“拿人钱财办成了事儿”,有1例“捞人失败”导致自己落马,另外1例就是马灵案一位接近江阴公安系统的知情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引发徐志高落马的是黄建平涉毒案件2014年7月20日,犯罪嫌疑人黄建平涉嫌藏毒,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争取到缓刑机会,便托中间人向徐志高送5万元人民币、5000元购物卡,但最终依然被判实刑上述知情者称,该中间人为徐志高的朋友,在其找徐志高帮忙时,将徐答应帮忙的话给录了音他录音的目的是向黄建平显摆自己能力大,找徐志高办成事了但是,在该案件中,黄建平涉毒且属于累犯,数罪并罚不适合缓刑最终,检察院量刑建议书对其判了实刑徐志高的能耐失灵了黄入狱后,认为徐志高受贿却没有办成事,就在南通市通州监狱服刑期间实名举报徐志高,最终引致徐志高落马关于黄建平案,在徐志高案判决书中有如此描述:黄建平涉嫌毒品犯罪,请钱文霞、苏建国向徐志高打招呼,钱苏二人向徐行贿5万元现金和购物卡徐志高供述,2014年7月20日,他收受苏建国给的购物卡,但拒绝收钱但在其离开时,钱文霞向其车内扔了一包钱黄建平的起诉意见书显示,徐志高对黄建平涉嫌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审批徐志高最早的一起受贿,来自于2011年6月的孙建东案件。

当月,在江阴一家咖啡馆内,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孙建东向徐志高行贿5000美元之后,在孙建东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徐志高的帮助,江阴法院做出对该案不起诉的决定书类似的“成功帮人”案例还有4例2012年,沈国庆涉嫌非法经营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通过亲戚张伯庆找到徐志高在该案中,徐志高先后两次受贿,共有3万元购物卡法院认为,在沈案的起诉意见书、讨论案件记录、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等书证证明,徐志高为沈谋取利益在陈温涉嫌骗取贷款案件办理过程中,徐志高分别在2013年底和2014年7月,两次收受陈温之父陈圣腾委托他人所送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为,陈温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的起诉意见书、讨论案件记录等书证证明,在对陈温一案进行讨论时,徐志高发表了同意撤回意见的事实江惠娟等人涉嫌非法拘禁一案,徐志高分别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江惠娟丈夫顾晋南所送人民币8万元顾晋南的证言说明,行贿是为该案的同案犯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一事请徐志高帮忙在徐志高的协调下,同案的刘晓明、华详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证人施建清证实,2014年10月,其送给徐志高3000元的江阴市华地百货购物卡,希望徐在其案件中帮忙法院认为,在江阴欣建化纤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徐志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李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很多的时候,徐志高认为自己受贿后也没有违反法律比如取保候审是有明确规定的,他既[来自WW]然能办,说明这个案情至少是接近这个条件的按照规定,严格一点,这个人就不可以取保候审,松一点就可以这是他的活动范围,他在这个位子上掌握话语权他自己就是学法律的,他熟悉自己的活动地带,非常熟悉有哪些两可之间的地方徐志高在这个位子上待的时间太久了,认识的人越来越多,渐渐感觉自己神通广大,认为很多事情都能掌控但没想到在涉毒案中,徐志高没有把别人拉上岸,却把自己拉下了水活动经费”徐志高落马后,主动交代了大量受贿事实,其中受贿最多的数额,出现在江阴老板马灵案中在《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徐志高案的卷宗中,徐志高如此描述自己介入马灵案的经过:自己有个同学叫许仁良,他有个哥哥叫许才良,是江阴城镇开发总公司的老总2007年,该公司投资成立江苏融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石油钻杆生产投资时国内外市场挺好,但投产时市场已经变差公司派副总马灵任融泰公司老总融泰公司资金需求量很大,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经营不好,出现了企业停产,员工闹事期间还传出马灵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许才良与马灵矛盾渐起。

徐志高的供述显示,在2013年3月份马灵被刑拘之前,许氏兄弟找到徐志高,说起与马灵的矛盾,表达了希望其受到刑事制裁之意,问徐志高怎么办徐志高的供述显示,2013年3月底的一天,许仁良打给徐志高,约徐到他办公室喝茶当时许仁良的战友丁总以及无锡市纪委的人等在场,大家聊起马灵的案子,我说要积极配合公安进行调查取证期间许仁良把我拉到外面,塞给我2万元钱,让我到公安那边打打招呼,尽量快一点,把马灵案件办扎实一点,我就把这2万元收下了过了几天,徐志高约了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马灵案的办案人员吃了顿饭,并给他们买了些香烟,花费大约1万元,剩余的1万,他自己留下了徐志高在供述中称,过了不久,许仁良又给了他2万元,让徐继续在马灵的案子上帮忙打点至于这笔钱什么时间、地点给的,我不记得了,反正我收下了2013年年底的一个晚上,许仁良请徐志高喝茶,期间给了他5万元钱并跟他说,公安部门即将把马灵的案子起诉到检察院了,案件上的事情该打点还要继续打点这笔钱,我也没动,给相关人员打点了2014年春节后,马灵案已经移送起诉至江阴市检察院期间,徐志高跟许氏兄弟多次碰头,许仁良让徐志高对这个案件多关心,该打点的要打点徐志高说,打点是要费用的。

大约两个月后,2014年5、6月份,许仁良和徐志高在一起喝茶,期间许仁良给了他一个塑料袋,里面有15万元这笔钱我带到了办公室考虑到打点相关办案人员、领导、打点时机、方式等,我就先把这钱放到了成咏梅(徐志高的香港朋友)名义的工行卡了后来许仁良又给我18万,也放在了成咏梅的工行卡里在法庭上,许氏兄弟也以证人身份,证明二人先后送给徐志高40万元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徐志高分别在2013年5、6月份到2014年5月,先后四次受贿,受贿金额分别是2万、5万、15万、18万徐志高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收了40万,但他辩称钱是委托给他打理关系的,他也确实去帮他们打理关系打点)剩余的钱我也没动对于行为性质来说,我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徐志高在讯问笔录中说徐志高的辩护人也认为这40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只是马灵案的活动经费辩护人提出的一个佐证是,如果送钱发生在案件侦查阶段和起诉后,案件已超过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非徐志高权力所能及但如东县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称,作为公诉机关的老工作人员,徐志高应该清楚案件公诉部门的职责是“前伸后延”所谓“前伸后延”,是指作为公诉部门,检察院的公诉科与上游的公安机关和下游的法院均有业务上的衔接或交叉,这让公诉部门能在案件归属公安和法院管辖的时候,也有一定的发言权。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其侦办的案件需要检察院批准逮捕,这使得后者对前者在业务上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对于法院来说,基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属性,以及可以对案件结果进行抗诉的职能,后者对前者也有一定的影响力徐志高的判决书显示,在法庭上,江阴市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承林峰以证人身份,证明在马灵案办理过程中,徐志高曾带领其到公安机关进行商量,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固定证据,证明犯罪马灵案件起诉到江阴法院后,徐志高又带领其到法院沟通一位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为了让马灵入罪,许氏兄弟的行贿对象还包括江阴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杭兴华不过,杭兴华拒不受贿上述知情者称,当时杭兴华刚当上马灵案专案组组长有一天,杭正在单位值班,许氏兄弟找到了他 当时,许氏兄弟拿了个包,到杭的办公室里聊了会天,临走时故意把包留下杭发现里面有15万现金,给许氏兄弟打,让他们来取东西,不然就要上交纪委后来,许仁良只得把钱带走就上述细节,《中国新闻周刊》多次致电杭兴华,杭未接他给记者发回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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