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辅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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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辅导(5)(1)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由于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是,可连续使用。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担当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2)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的确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恳求不成立。(3)买方将模具出租的事实卖方难以预见,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买方赔偿用户的两万美元损失不应由卖方担当(或答“买方这一局部恳求不成立“)(4)如买

2、方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将患病极大损失,由于他虽持有提单却提不到货物,也没有押金可补偿。开证行可以凭提单要求船公司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全部货款,也可依据信用证法律关系要求买方履行单证相符时的付款赎单义务。案例211991年12月28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开发公司订购9000吨钢材,后因美国某开发公司元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称瑞士公司)供货。这期间瑞士公司曾经几次来电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双方商定的购销钢材数量为9180吨,价229.5万美元。中方即时

3、向瑞士公司汇付了全部货款,但是中方迟迟未收到订购的钢材。为此中方曾屡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或者拒不答复,或者以种种借口托辞搪塞。经中方一再督促之后瑞士公司才于1992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转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估计为1992年10月20日“。但届时中方仍未收到钢材,再次去电交涉,瑞方竟然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事后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瑞方所供应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及装箱单均系伪造。瑞方提交的提单上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1992年根本未在提单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接斯佩扎停靠过,从而证明瑞士公司既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

4、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意图欺诈中方货款。其所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转变航线“也是虚构的。1993年3月24日,中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瑞士公司侵权,要求其赔偿中方经济损失共计550万美元。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后,首先审查后准许中方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了瑞士公司在某银行的托收货款440余万美元。被告在辩论的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中方赔偿其货款被冻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归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2846418.60美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

5、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依据中国已参加的成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元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制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一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依据,恳求撤销原判决。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之后又在货物未装船的状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成了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依据中华

6、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实行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诉。问: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享有管辖权。缘由在于中方与瑞士公司之间购销钢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而订立的,该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

7、。其次中方有证据证明瑞士公司在根本无钢材的状况下,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并伪造了提单等单据,骗取了中方巨额货款,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明显,瑞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宅地法院。因此,中文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瑞士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依据中国已参加的成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是没有依据的。因此,本案中,中方在查明白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诈的状

8、况下,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理由判决被告瑞士公司向中方赔偿损失是正确的,该法院对此案事有管辖权。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依据我国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瑞士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钢材,因此,在其签约时就有欺诈的有意,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骗取中方的巨额货款。因此,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中国某市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此外,尽管伪造全套单据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但是该套单据的承受地是中国某市,即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也是中国某市。中国某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国某市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此案,不存在管辖上的问题,其管辖权是无可非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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