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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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接待人员住宿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已在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在我县境内按日或者小时向社会公众供应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式公寓、客栈、款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经营场所,以及向社会公众供应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其次条旅馆恭迎旅客住宿务必查验登记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旅客只能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本人的住宿登记,旅客不得刁难、阻碍、拒绝旅馆办理住宿登记。 (一)中华公民(含港澳台居民中的中华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殊行政区通

2、行证;中华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三条旅馆、网吧要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信息采集工作,严禁展露以下违反实名制登记行为: (一)未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二)无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入住的; (三)一证多人入住的; (四)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入住的; (五)对未带有效身份证件需住宿的人员没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或进行视频认证身份的。 旅客在住宿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协

3、作旅馆做好信息登记采集工作。 第四条县委、县政府组织或恭迎的党政机关重要会议、团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简化住宿登记手续的,宾馆可以凭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签章的状况说明和简化登记人员花名册支配住宿,并准时将状况说明和简化登记人员花名册报辖区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实。部队组织或恭迎的会议、团队,可以参照上述对策执行。 第五条各镇和县直、驻县各单位组织或恭迎的会议、团队,可以由会议主办方或团队恭迎方提出申请,经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同意后,由会议主办方或团队恭迎方在入住前后持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集中办理住宿登记。会议主办方和团队恭迎方对入住人员信息的真实精确性担当法律责任。 第六条旅游团队住宿应当逐人登记。旅行社提出

4、简化住宿登记手续的,应当和旅馆签定书面协议并报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备案,由导游在旅客入住后2小时内持住宿人员身份证件集中办理住宿登记。旅行社和旅馆对入住人员信息的真实精确性担当连带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的确不能供应有效证件又急需住宿的旅客,旅客应乐观向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派出所核查出具证明后由旅馆办理入住登记和旅客信息采集录入手续。其中属于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由住宿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其身份,并出具证明后办理入住登记和旅客信息采集录入手续。 第八条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其它按国宾恭迎的外国人,中联部、国家平安部、国防科工委恭迎的隐秘外宾(由恭迎单位出具证明),外交部组织的外交使团(由外交部供应名单),按有关规定免予办理住宿登记。 第九条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当主动告知旅馆前台登记人员有无同住人员,自觉遵守旅客会客制度,督促访客不得留宿过夜。超过午夜零时仍在旅馆房间的来访人员,视为住宿旅客,应主动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条本规定自之日起施行。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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