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75号)《重庆市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重庆市第 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铁路平安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 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建设平安第三章线路平安第四章运营平安第五章协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砍伐危及铁路平安的林木依法应当补偿的,按照有关补偿标准给 予补偿;在该土地上再行种植或者自然生长的林木危及铁路平安的, 应当予以砍伐,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上跨铁路桥梁、公铁并 行路段或者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应当遵守限载、限速、限高、限 宽、限长等规定铁路道口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 铁路道口警示标志、铁路道口路段标线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对铁路 平安事故多发的重点铁路道口采取减速、限行等防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筹措资金设置穿(跨)越铁 路的人行天桥或者涵洞,并按照协议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 所有权人、管理人不明的穿越铁路的桥梁、渡槽、 道路、管线、涵洞和公铁并行防护设施等,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指定维护、管理单位, 签订平安管理协议,落实平安管理责任;丧失使用价值或者危害铁路 平安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除或者填堵第三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铁路桥梁周边生产、生活环 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平安的要求,对铁路桥梁下方铁路用地进 行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下实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等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在铁路桥梁下进行保护性利用活动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也协商一致 并签订平安管理协议,不得危害铁路平安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 平安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沿线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协 调机制,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 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铁路线路两侧地界以外的山坡地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作为水土保持的重点进行整治铁路隧道顶上的山坡地由铁路运输企 业协助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进行整治铁路地界以内的山坡 地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整治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 作,并配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 地段的防火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 加强铁路线路沿线巡查,发现有危及铁路平安情形的,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处置第四章运营平安第三十四条 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应当接受铁路 运输企业平安检查拒绝接受平安检查或者携带违禁物品进站的,铁 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损失由旅客自行承当本市推动铁路与航空、轨道交通安检联动,实现便捷的换乘服 务第三十五条 铁路车站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加强铁路车站地区日常综合管理和 协调,维护铁路车站地区公共秩序和运营平安第三十六条禁止实施以下危害铁路运营平安和站车秩序的行 为:(一)攀爬铁路线路设施设备,击打铁路行车设施设备;(二)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 列车;(三)擅自跨越铁路线路或者进入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乘务室等工作区域或者设 备管理、行车调度等工作场所;(五)殴打、谩骂、侮辱铁路工作人员;(六)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七)围堵列车、阻碍发车等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八)在禁止吸烟的列车、列车禁烟区域内使用产生烟雾的香烟 替代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平安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平安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 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市铁路无线电频率保护工作机制,加强对铁路重要 线路、重要站点、易发干扰地段的日常无线电保护性监测,协调处理 本市铁路无线电干扰查处等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铁路运营指挥调度、列车运行控制、安 全通信等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铁路运输企业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 率受到有害干扰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并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 铁路平安监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铁路平安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 时处置第三十八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 防控要求,加强列车、车站等场所的通风、清洁、消毒和卫生防护宣 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防护措施在车站和旅客列车内发生法律规定的需要检疫的传染病时.,山铁 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疫,并及时通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 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接到请求的,应当给予协助与配合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疫情防 控需要,在重点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检测点和隔离区第五章协作机制第三十九条 铁路平安监管部门和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信息通报 制度和运输平安生产协调机制。
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铁路平安隐患,属于 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排除;不属于职 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通报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平安监管部门处理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发现平安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排除;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铁 路平安监管部门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铁路平安监管部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 送第四十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道 路管理养护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 设备管养协调机制,加强养护单位维修养护时间和周期的协同,提升 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效率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有关单位实 施铁路与道路相邻、交汇设施设备管养作业第四十一条 在春运、暑运、法定节假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 地质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平安应急 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平安检查,确保运输平安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启动应急协调机 制,组织铁路平安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公共交 通、环境卫生等单位,共同做好综合治理、交通疏解、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等工作,保障铁路运输平安畅通。
第四十二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平安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健 全铁路沿线平安环境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加强铁路沿线平安环境治 理第四十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 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加强铁路重点设施和场所的技防、物 防建设,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联动,共同开展反 恐怖主义工作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交通事故防控机制,预防行人、大型牲畜 和车辆与列车相撞第四十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 门、铁路平安监管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扰 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害铁路平安、严重违反铁路平安管理以及其 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第四十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涉及铁路平安管理 相关事项的办理渠道、流程、期限和费用标准,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 资料,公示办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第四十七条铁路平安管理应当强化相邻省市协同联动,为高质 量开展提供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为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和列车运行营 造平安、稳定、可持续开展的良好环境。
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应当与四川 省有关部门以及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平安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 制,统筹协调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铁路平安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 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平安管理体系,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合作,共同维护铁路平安环境和秩序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 内实施危害铁路平安行为的,由铁路平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第二十条规定,未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 或者未签订平安管理协议,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实施危害铁路安 全行为的,由铁路平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铁路线路安 全保护区排水,危害铁路平安的,由铁路平安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对 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 五百米的范围内放飞鸟类,升放孔明灯等低空漂浮物体,擅自升放民 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 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 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铁路桥梁下实 施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的,由规划自然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 正,并依法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铁路运营安 全和站车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铁路建设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依法履行铁路平安管理主体责任的,由铁路平安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五十五条铁路平安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 人员在铁路平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 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六条 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的 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铁路平安监管部门,是指国务院铁路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 县)交通主管部门。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平安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保 护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 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平安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 例本条例所称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第三条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区域协作、行业监管、企业负 责、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铁路平安管理运行机制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 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第五条 市、铁路沿线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铁路平安 管理工作纳入当地平安生产和平安建设范围;建立健全铁路平安环境 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铁路平安环境治理重大问题;根据实际 情况配备铁路平安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将铁路平安管理所需经费列 入本级政府预算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铁路平安管理有关 要求,负责铁路平安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