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配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强化和规 范土地出让收支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2006] 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12006]68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 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 让收入)的具体范围包括: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 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含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 入等)2、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 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 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 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 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3、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本方法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划拨用地本钱4、其它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 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违约金;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第二章国有出让土地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规费标准第三条 按基准地价确定出让价格并以协议方式供地地块的合 同价款即为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另行按实征收(跨 省增减挂钩结余指标50万元/亩,省内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按实际调入 价格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水田>35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旱地>20 万元/亩,一等标准农田指标7万元/亩,二等标准农田指标4万元/ 亩)第四条 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出让价格并以协议方式供地地块 及招拍挂方式出让地块的合同价款为综合地价,由土地出让收入和自 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两局部构成,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在地块资金 结算时以综合用地指标本钱形式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计提,工业地块 (园区内)、储藏地块不计提综合用地指标本钱具体组成包括: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省 内)、补充耕地指标(水田、旱地)、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二等)、 表土剥离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第三章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总成交价款按以下顺序进 行分配计提一)计提各项专项基金及业务费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总额(以下简称土地出让 收入),按土地出让收入3%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 的2%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 使用费按规定计提二)按以下比例建立提留统筹资金1、根据浙财社【2021】3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0% 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2、按土地出让收入的5%建立失地农民政府统筹的缴费补贴3.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 计提教育资金4、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益的10% 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5、根据财综(2006)68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 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三)本钱类费用包括土地储藏本钱、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 土地评估费等其中土地储藏本钱、土地评估费按实际支出金额安排, 耕地占用税、开垦费按4.5万元/亩计提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规那么提取分配后,剩余局部作为待 分配收入,由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成,通过预算安排 使用。
待分配收入具体分配规那么如下:(一)各乡镇(大恬镇除外)按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税 费和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及业务费、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 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的余额进行三七分成,即县级为30%,乡镇70%, 土地开发等支出从乡镇土地收入分成中列支二)大恬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的支出:对老商业或工业用地再开发的地块,在上述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 中按土地出让收入的0.5%安排土地出让业务费;对新开发的地块按 开发地块的土地出让价款计提税费和各项专项基金(资金)及业务费、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的余额,8%安排给 大恬镇土地开发等支出从县级收入中列支第四章土地划拨本钱的征收标准第七条 土地划拨本钱由征地费用及综合用地指标本钱构成,其中征地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安置留地指标回购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等(详见附件1) 该标准暂定三年,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土地划拨本钱收支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工程项 目本钱的内容之一,应纳入相关预算管理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 对接各建设单位工程工程用地情况,准确测算全县全年土地划拨本钱 收入预算,全部计入年度政府基金收入范围。
各建设单位在确保收支 平衡的基础上,将工程工程土地划拨本钱纳入工程工程预算,统筹考 虑部门预算收支盘子第九条土地划拨本钱在土地划拨发生时一次性按划拨面积收 取土地划拨前由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综合用地指标本钱(包括带帽 指标)、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 留地指标回购费、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在征收土地划拨本钱时可 凭相应凭证资料予以直接抵扣,土地划拨本钱按差额进行缴纳;征收 时未抵扣的,可将相关凭证资料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 予以调整第十条 按本方法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划拨本钱且由乡镇(新农 投)、城市新区负责投资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全额缴纳土地划拨成 本后,其综合用地指标本钱的70%通过财力转移方式安排工程所属乡 镇、城市新区使用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一条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在工程农转用批准后由县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缴纳,由县财政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纳 入综合用地指标本钱第十二条破产或改制国有或集体企业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按 规定结算后,其收益优先安排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 置费用等第十三条 对一些特殊或涉历史遗留问题地块的出让收入处置, 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文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文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文政发[2005]65号、 《关于文成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方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政办发[2006]69号、《关于调整县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 配比例的通知》文政发[2012]44号同时废止县政府之前有关于国有 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国有土地划拨本钱相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致的, 以本方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