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 断但是,判决书的哪个(些)部分将成为必须被遵循的先例呢?显然,如果先前判决中的每一句话都成为先例并约束后来的法官的话,那么,先例将与大陆法系中僵化的立法无异而此时一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事实上将成为可怕的、专断的立法者为确保司法本份,并维持司法创造与稳定之间的平衡,先例的外延被严格地限定在判决的结论部分〔3〕对此,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曾做出如下细致而精确的说明:遵循先例是法院所贯彻的依照先例判决的政策这一词汇(意味着)……‘遵循和贯彻决定,并且不改变既定的结果’让我们再斟酌一下‘decisis’这个词不论在文意上(literally)还是法律上它都代表决定(decisi on)该原则并不是遵循判决(stare dictis),即它并不表示遵循(先前法院)所述的一切它也不是遵循先例中的推理(stare rati onibus decidendi),即‘遵循已决案件中的论证’相反,在遵循先例原则下,一个案件之所以重要仅仅(only)因为它的判决结果———即(重要的是)‘什么(what)’,而不是‘为什么(why)’,也不是‘如何(how)’。
就先例而言,遵循先例的重要性仅仅在于判决结论,即在详细事实基础上得出的详尽的法律后果(legal consequence)〔4〕换言之,遵循先例仅适用于案件的判决结论(holding),而不涉及附带说理(obiter dicta)正如联邦最高法院所强调的,“如果有充分的说服力(sufficiently persuasive),附带说理可以被采纳,但它们并不具有拘束力(binding)〔5〕以著名的焚烧国旗案为例,该案的判决结论是: (1)被告在示威游行过程中焚烧国旗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2)防止扰乱治安或者保护国旗作为国家及国家统一的标志等州利益并不能正当化为对被告的起诉〔6〕上述两个结论便是有拘束力的先例而像“我们容忍类似约翰逊这样的批评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是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而应是通过说服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7〕等脍炙人口的名言仅仅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另外,在法院内部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只有代表法院意见的多数意见的结论才具有先例的效力,少数派得出的结论并不会创造先例然而,一些务实、睿智、精彩的少数派意见作为有说服力的渊源常被后世法官所接纳,并成为缩限、甚至推翻原先多数派结论的基础。
例如,霍尔姆斯大法官曾在洛克勒案的反对意见中振聋发聩地呼吁,“第十四修正案并不撰写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8〕以此抨击多数意见运用其偏好的经济理论检验政府立法的司法专断在经历了1937年“法院填充方案”(“court packing p lan”)这一政治挫折之后,最高法院对经济立法的态度随即发生重大转变,不干预和尊重立法成为主导的司法政策到了1963年,布莱克大法官在其执笔的多数派意见中声明,“我们拒中外法学 2009年第6期〔3〕〔4〕〔5〕〔6〕〔7〕〔8〕在日本,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才具有先例的功能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法在日本法律近代化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U nited S tates Internal Revenue Serv.v.O sborne(In re O sborne),76F.3d306,96-1U.S.Tax Cas. (CCH)paragr.50,185(9th Cir.1996).Central Green Co.v.U nited S tates,531U.S.425,431,quoting Hum phrey’s Executor v.U nited S tates, 295U.S.602,627.Texas v.Johnson,491U.S.397(1989).Id,at419.L ochner v.N e w York,198U.S.45,75(1905).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 w JournalVol .21,No .6(2009)pp.951-957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林 彦3众所周知,遵循先例原则源自拉丁文的sta re decisis ,意为“遵照已决之事项”(t o stand by things decided )。
该原则久已成为英国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着重强调先前法院的判决必须被作为先例对待而新教徒在移植普通法其他制度的同时也将该原则引进到了北美大陆在美国,遵循先例原则在促进公平执法、保持法律稳定性、提高法律可预见性以及提升司法效率方面均已显现了重要的价值〔1〕时至今日,遵循先例不仅成为美国司法最重要、最核心的技术规则,而且也成为各级法院所恪守的首要行为准则和政治惯例〔2〕然而,遵循先例在美国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判决何时才能成为先例?判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技术规则?这些重要的制度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描述,以展现该原则实践运作的全貌,使我们更为细致、全面地了解其对于司法过程的功用,而不是停滞于将此原则作为与大陆法系司法运作模式对应物的刻板印象同时,当我国的司法机关着手设计和实践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时,我们也有必要全面了解作为重要参考对象的美国是如何实践遵循先例原则的为此,本文将围绕先例效力这一核心问题对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作一番简要介绍一、遵循先例的结论一份判决书有若干组成部分,大致包括事实(facts )、争点(issue )、说理(reas oning )、以及结论(holding )等内容。
同时,不同的判决书因案件难易程度、法官写作风格等因素影响而在篇幅上简繁各异,少则上千字,多则上万字甚至几万字,其中不乏法官们精彩、睿智的说理和论3〔1〕〔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感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杨珍同志在本文构思以及写作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贡献有关遵循先例原则的价值的介绍,参见Note,Ja mes C .Rehnquist,The Power That Shall be Bested in A Precedent:Stare Decisis,The Constituti on,and The Sup re me Court,66B.U.L.Rev .345,347-48.加州最高法院认为,遵循先例作为一项根本的司法政策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See M oradi -Shalal v .Fire m an ’s Fund Ins .Co m panies ,46Cal .3d 287,296(1988).对先例的态度是法官最重要的职业操守之一因此,它也每每成为联邦法院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这足以证明遵循先例原则的重要性绝作为‘超立法机关评判立法的智慧’……立法机关究竟使用亚当斯密、赫伯特斯宾塞、凯恩斯爵士、还是其他人的教科书与我们无关。
〔9〕霍尔姆斯大法官的和寡高曲最终成为了整个最高法院的共鸣之音由于涉案纠纷极具争议性,法院有时在某些案件中会因出现重大分歧而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这样的判决被称为复数意见(p lurality op ini on)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赢得最多支持的一派意见应被视为法院的意见〔10〕例如,后罗伊时代最重要的堕胎案件卡西案〔11〕就是一个复数意见尽管是一个5:4的表决结果,但由于形不成多数意见,结果由奥康纳执笔、肯尼迪和苏特附署的意见最终成为法院的意见由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复数意见并不具有拘束力,仅仅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persuasive authority)但是,复数意见又经常被作为先例看待,因为当后来的法院碰到同一个问题时,往往有多数法官对先前的复数意见表示赞同和尊重〔12〕二、官方出版的案例才是先例在有些情况下,明确判决书中结论与其他部分的区分对于确定先例会变得毫无意义为什么呢?因为某个案件是否构成先例还要以其被官方案例公报(case reporter)公开出版为前提在美国,不是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必须、能够出版的就联邦法院系统而言,地区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公开出版,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不到20%的案件得以出版,〔13〕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都是公开出版的。
需要强调的是,官方出版指的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或授权的出版机构出版任何未经法院授权,由商业机构(如W estla w、Lexis等)出版的案例并不被认为是公报案例同时,法院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将判决书公布于纸面或网络均不被视为该案例已被出版〔14〕法院未将所有的判决付诸出版主要为了减轻工作负荷如果将所有的判决书付诸出版,所有的判决便获得了先例的身份,那么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就必须参考、遵循所有已出版判决确定的规则这无疑加重了法官们的工作负荷〔15〕为减轻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疑难、重要案件的解决,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将判决文书尽可能变得简约,说理部分仓促、简要、甚至有些随意因此,他们希望如此草就的判决书仅仅拘束熟悉案情的两造当事人,而不让其约束未来的法官和当事人〔16〕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9〕〔10〕〔11〕〔12〕〔13〕〔14〕〔15〕〔16〕Ferguson v.Sk rupa,372U.S.726,731-32(1963).M arks v.U nited S tates,430U.S.188,193(1977).P 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v.Casey,505U.S.833(1992).例如,宣布对未满16周岁的罪犯执行死刑构成违宪的汤普森案(Tho m pson v.O k laho m a,487U.S.815.)是一个复数意见。
在宣布对未满18周岁的罪犯实施死刑构成违宪时,肯尼迪大法官领衔的多数意见就将汤普森判决作为先例看待See R oper v.S i m m ons,543U.S.551.T onyMaur o,Judicial Conference Gr oup Backs Citing of Unpublished Opini on,Legal Ti m es,April15,2004.例如,加州的法院规则认定,判决书在网络上被公布的并不构成出版htt p://www.courtinf o.ca. gov/op ini ons/nonpub.ht 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以联邦巡回法院为例,如果所有的判决书都需出版,那么,他们的工作量至少增加4倍在联邦法院系统,这一省时、省力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TonyMaur o,Sup re me Court Votes t o A ll ow Citati on t o Unpublished Op ini ons in Federal Courts,L egal Ti m es,Ap ril13,2006.因此,很多法院规则对未出版案例的先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加州法院规则规定,未出版的意见不能在任何案件中被引用或被作为先例〔17〕大多数联邦巡回法院也作出类似的规定〔18〕案例是否在相关公报出版直接决定了某一案件是否具有先例的作用仍然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由于地区法院的判决文书都未被官方出版,这些法院所做的一切判决不仅对后来的法官没有约束力,而且也无法拘束直接做出判决的法官〔19〕由于都被付诸出版,最高法院判决的先例功能自不待言而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则需要进行区分已出版的判决对于巡回法院及其辖区内的地区法院当然具有先例的作用,而未出版的判决则不能被作为先例〔20〕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以是否由官方出版确定先例效力的做法不断受到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