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否违约
2页借款合同 : 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否违约【案情】 张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3万元._年3月25日,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0%;李某于_年4月1日交3万元现金给张某;逾期交付按日支付600元违约金. _年5月1日,李某才把3万元交给张某._年4月底,李某要求张某还款未果,双方对如何支付利息和是否违约发生争执.李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金及约定利息.张某在法庭上辩白道,借款3万元属实,但利息约定无效,而且李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借款,应承当违约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应当承当迟延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利息应适当减少,李某不承当违约责任.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亦据此做出判决.理由是: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在_年4月1日提供借款,但她延迟1个月,根据我国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该借款合同似乎已经生效,但第210条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44条属于普通条款,第210条属于特别条款,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有不同规定时,应按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那么,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优先适用第210条之规定.张某和李某于_年3月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未交付张某前没有生效.因此,李某迟延交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当违约责任. 根据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照人民法院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局部的利息不予保护.张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0%,显然高于上述规定,其高出的局部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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