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个人所得税率表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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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个人所得税率表范文(8篇)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以下是整理的2022年个人所得税率表范文(通用8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篇: 2022年个人所得税率表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行政的企业。1随着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出台,国民对新税法的改变热议纷纷。本文将阐述新个税法的改变之处,并对此做出自己的理解。 关键词个人

2、所得税;改革;思考 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改变之处 1.对纳税义务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调整 居民纳税人由原来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非居民纳税人由原来的“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 2.综合所得 (1)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合并为“综合所得”,按年计算。 (2)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改为“经营所得”,取消“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叫法,并入“经营所得”,并按年计算。 (3)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 3.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1)

3、免征额有原来的3500元/月,42000元/年提高到5000元/月,60000元/年。 (2)取消1300元/月的附加减除费用。 4.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 综合所得:拉长3%、10%、20%税率级距,缩小25%税率级距,维持30%、35%、45%税率级距不变。经营所得:维持5%35%税率不变,大幅拉长各级税率级距。 5.首次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允许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在税前扣除。 6.综合所得申报体系 由原来的所有纳税人按月按次申报变为: (1)居民纳税人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总计算,次年汇算清缴。 (2)非居民纳税人按月按次申报

4、。 7.新增反避税内容 对以下3种情况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2 二、对新个税改变的思考 1.改革征税制度,注重税负公平 在新个税法出来之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实行分类课税,可以加

5、权税源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税双方,但容易出现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而综合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够量能课税,公平税负,有利于解决不同收入群体在征税过程中的横向不平衡问题。 此次个税法的修改,将四项所得并为“综合所得”,不难看出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正在从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转型,这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稅方面的重大改革,也是个税改革的突破性进展。 2.关注民情民生,降低税负压力 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个人名义收入水平也在上升,因此进入征税范围的个人也越来越多,税负也越来越重,所以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符合我国国情和现状的。除此之外,对“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税率结构的调整,有利于缩小贫

6、富差距,实现税收纵向公平。这两个改变都适当减轻了我国居民的个税负担,尤其让广大工薪族有所受益。 而首次设立的专项附加扣除,对大多数纳税人而言,无疑是个税优惠福利。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在税前扣除,不仅降低了纳税人的家庭负担和税收负担,保障低收入群体的最低生活标准,还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也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3.完善税法体系,维护税收权益 新个税对纳税人居住时间标准的调整,不仅与国际惯例、税收协定相接轨,还规范和简化了税收规则,参照国际通行时间标准对纳税人身份进行管制,有效防止“定期离境”恶意逃税行为的发生;而新增的反避税

7、内容更是打击了个人境外避税行为,维护了我国合理的税收管辖权和收益权,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同时在纳税人中贯彻了税负公平的原则。 从上述两项改变中能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正在不断向层次化、完整化、国际化发展,税法内容日益充实,税法体系日益完善。 三、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目前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在筹划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条件下,个人所得税改革必将牢牢把握社会主要矛盾,在符合我国国情基础上,向完善税收制度,减轻税负压力,注重社会公平等方面努力推进。 参考文献: 1王乔,姚林香主编.中国税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3 2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英文版).2018.9 第二篇: 2022年个人所得税率表 1、基本原则 公司法以及首发办法规定整体变更是以公司截至基准日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余额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净资产一般就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则,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为股份公司,股本不需要缴纳个税,盈余公司和未分配利润需要按照分红标准缴纳个税。 主要的规则依据比较典型的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国家税务

9、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首发办法提出整体变更规则的基本法规依据就是公司法的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2、实践处理原则 个人分红付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没有什么争议,但是整体变更时,股东只是将分红转增为注册资本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根据税收的可行性基本原则,在整体变更时要求股东缴纳个税合法但并不合理。 因此,在实践中除了小部分企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之外,很多企业采取了缓缴的方式,并

10、且承诺在股东股权转让套现之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缓缴的问题,一般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当地税务部门已经出具文件明确可以缓缴(比如上海、苏州),这种情况只需要发行人提供公开发布的税务文件就可以了;还有一种是税务部门没有明确缓缴但是可以一事一议,如果发行人能够取得税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权威批复文件,股东也可以缓缴。 3、个税计算依据 基本标准 由于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折股数量只要不高于经审计净资产就可以了,因而处于各种考虑(另文讨论),很多发行人在折股时折股比例都比较低,那么就会出现根据什么标准计算个税的问题。 比如:某企业实收资本500万元、资本公积200、盈余公积300、未

11、分配利润5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折股之后股份公司股本可以如下确定: A股份公司股本同样是500万元,如果整体变更之前有限公司股本足够大,那么股份公司股本可以与有限公司相同,这时候显然股东并没有个税义务。 B股份公司股本为700万元,这个时候就有两种争议的处理方式。第一种有限公司净资产中我先拿实收资本转增股本,然后再拿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样的话就不涉及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因而不存在纳税义务。还有一种理解,那就是除实收资本之外,其他净资产需要统一考虑折股问题,这样的话剩余200万股本就需要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间按比例分配,从而个人需要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部分缴纳个税。

12、C股份公司股本为1000万元,这个时候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显然不够,那么注册资本显然是存在纳税义务,不过如同分析的那样,两种思路同样会存在不同金额的纳税义务。 我的观点 小兵认为,上述两种纳税思路可以由纳税人自己选择,只要明确一个最核心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不得变动纳税成本,并且要重点关注。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需要探讨: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股份公司整体变更股本就是500万元,剩余净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然后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个时候个人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这里的资本公积属于整体变更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

13、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需要纳税。第二种认为需要纳税,因为这里的资本公积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化而来,如果这种情形没有纳税义务,那会存在很明显的税务漏洞并且永远不可能再弥补。 小兵同意后一种观点,并且税务部门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并且进行类似“穿行测试”的方式对整体变更时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结转和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且不因为科目的变动而免除纳税义务。 4、我的观点 只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才免税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形成资本公积的会计事项还是很多的,比如资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规则规定,只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才能够在转增股本时免税,其他资

14、本公积不行,也就是只有股东出资时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才免税。 之所以如此规定,应该有一定的道理,小兵以公司注销时的股东纳税义务做一个说明。公司注销时,股东取得注册资本时时没有纳税义务的,但是取得其他资产时是有纳税义务的,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是股东自己投入的,就算是以后转增股本由股东取回没有纳税也不存在税务流失的情形,毕竟只是股东取回自己曾经投入的资产。而如果允许其他资产转增股本也可以免税,那么完全可将全部资本公积全部转增注册资本,而在最后注销时也没有纳税义务,从而规避了这种纳税义务。 尽管如此分析,不过从目前实践来看,在整体变更时,并没有几家企业真正对资本公积的结构和比例金额进行划分,以

15、计算整体变更的税基和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企业除了股本溢价的资本公积并不是很多还好,如果其他资本公积金额很大,这个问题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股份制企业的理解 在转增股本个税的相关规则中,提到了股份制企业的字眼,于是某些地方税务局认为只有股份公司才能够适用相关规则,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对此,小兵并不这么认为,而规则中的股份制企业是不是就是特指股份公司尽管除了当事人已经无从考证,不过从基本规则上讲,只是限定股份公司适用规则没有任何的依据和道理。 小兵最后还要建议,既然整体变更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还有这么多的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地方,那么还是希望税务部门能够尽快整理相关规则以及观点,能够出台一个具体详细的适用指引,以真正的解决问题。 5、关于财税2015116号文件和税总80号公告 小兵对于这两个文件的观点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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