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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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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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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一、幼有所育L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农村、贫困和城镇低保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 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 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程试点工作 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 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孕产妇规范提供1次孕早期健康检查、1 次产后访视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 出责任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 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 费服务标准: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 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 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学 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 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7)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 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龙江县、 泰来县、甘南县、富裕县、克东县、拜泉县、林甸县、望奎县、 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等11个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中等职业 学校农村(不含县城)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提供国家助 学金服务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15 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确定,可以分2-3档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 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8)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费服务对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 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的学生和戏曲表演专业学 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服务内容:免除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学费。

服务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 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支出责任: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 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牵头负责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劳有所得8 .就业创业服务(19)就业信息服务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提供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发布人 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价位、职业培训、见习岗位等信息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公共就业服16 务总那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推进 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要求执 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服务对象:有就业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服务内容:为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提供求职登记、岗位推荐、 招聘会等服务;对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开业指导等服 务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那么》《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规范》《职业介绍服务规范》《现场招 聘会服务规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开展改革委省财 政厅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公共就业服务 标准和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1)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服务对象: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服务内容:为实现就业的劳动者提供就业登记服务为劳动 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 提供失业登记服务17服务标准: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总那么》《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规范》《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 行方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和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 通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服务对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 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 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 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其他实行 社会管理人员服务内容:提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 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 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 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 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 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 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力资源18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 的指导意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等文件和国家 标准要求执行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3)就业见习服务服务对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服务内容:为有见习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 年提供见习岗位;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人身意 外伤害保险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 就业工作的假设干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商 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共青团中央 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就 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团省委省工商联关于实施三年青年见习计 划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法〉的通知》 等文件要求执行。

支出责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市 (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分担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4)就业援助19服务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服务内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技能 培训等服务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创业且符合条件的, 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服务标准:按照《就业援助服务规范》《黑龙江省财政厅黑 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和使用实施方法〉的通知》《黑龙江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实施细那么》《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 知》等文件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支出责任:市(地)、县(市)人民(行署)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5)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生活费补贴服务对象: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服务内容:对参加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按规 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服务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按省、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 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6) “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服务服务对象:所有单位和个人20服务内容: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 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服务标准:人工服务为每周5X8小时,自助语音服务为每 周7义24小时,综合接通率到达80%以上支出责任: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7)劳动关系协调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及所有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关系法规政策咨询、劳动用工、薪酬以 及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指导,提供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示范文本和企业薪酬分配指引服务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薪 酬分配指引定期发布有关工资信息免费提供企业工资指导线 等信息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工作所需 经费由中央财政予以补助,其余由同级财政据实合理安排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8)劳动用工保障服务对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内容: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执 法维权等服务21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那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 动保障监察条例〉假设干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9.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9)失业保险服务对象:依法参保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 职工、失业人员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服务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假设干措施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在失业保险基 金中支出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30)工伤保险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缴费人员具体人员范围按照《工 伤保险条例》确定服务内容: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 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保障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22 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服务标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 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符合条 件的参保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牵头负责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病有所医10 .公共卫生服务(3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 户籍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财政共同承当支 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省卫生健康委32)健康教育与健康素养促进服务对象:城乡居民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科普等服务每23 年发布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数据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省、市(地)、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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