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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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一、总则(一)规范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薪资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二)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与公司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三)权责单位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2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核准、修改及颁发。二、管理制度第一章 基本原则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公司法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公司贯彻“两低于”和“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及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并以此原则指导企业进行薪酬内部分配。企业薪酬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个人薪酬收入取决

2、于其劳动效率及其它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的目标:1不断改进、完善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2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 3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4努力实现组织目标和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的协调统一。第二章 薪酬总额管理第四条 薪酬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因员工提供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而支付给全部员工的报酬和补偿总额。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和各类社会保险。第五条 薪酬总额管理包括薪酬预算,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的确定,薪酬调整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公司年度工资总量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及企

3、业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市场工资水平、员工现有工资状况等确定。公司根据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标准、相关挂钩生产经营指标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实行工资总额的总量控制。第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实行宏观调控。第八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在股份公司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按照国家政策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依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当年工作任务、劳动定额、定员情况等制定公司内部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方案及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九条 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确定后,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

4、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工资总额由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部门管理,配置专门的劳资人员负责月度工资的核算、编制和发放工作。第十条 公司在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和使用工资总额时,应适当提取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第十一条 公司可依据年度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自行决定当年是否调整员工工资以及调资的范围、标准等。公司经济效益好时可在当年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额内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时可不进行调资或适当降低工资水平。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须提交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公司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的年度福利总额计划依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国家、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确定,福利计划实行总量控

5、制。第十三条 公司的各类社会保险总额计划依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国家、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薪酬分配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岗位效益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第十五条 各单位当月应付工资和各类奖金依据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绩效责任书及各单位当月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等考核后发放。月度工资表编制完成后,经单位劳资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第十六条 各单位工资的二次分配必须在公司当月对其考核结算的工资额度内进行,严禁超发。第十七条 工资的二次分配(一)工资二次分配原则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自主分配、监

6、督执行;双效优先、奖罚分明。(二)各单位在不突破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按月考核结算的工资额的前提下,依据公司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有权自主制定工资二次分配办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二次分配办法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三)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劳动定额、劳动定员等将公司下达的年度应付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到科室、区队(车间)和班组,并制定出本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四)实行定额工资的单位要将劳动定额标准、考核办法定期公布;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要将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计分标准、分值、考核办法定期公布,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五)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对各单位

7、按月考核结算的各类专项奖罚额度,自主制定二次奖罚办法,明确奖罚的范围、办法、标准(比例)等,奖罚必须严明。(六)绩效工资(含效益工资部分)要按照岗位差别、技术职务和员工当月实际工作绩效等考核后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薪酬二次分配要克服平均主义,要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各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适当拉开一般岗位与重要岗位、关键性岗位和高技术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理顺各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岗位在薪酬二次分配中应给予适当倾斜。第四章 薪酬支付第十八条 员工工资性收入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有价证券及实物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

8、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适当的形式按月将当月工资、奖金发放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布,接受员工监督。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员工工资待遇(一)实行学徒制的职工,学徒期间按从事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岗位档序按序执行。年功工资、特殊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标准的50%,其他效益二次分配不予享受。(二)实行熟练制的工种,职工在熟练期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岗位档序执行1序;技校(职高)毕业生实行半年熟练期,熟练期间岗位工资按从事岗位执行,岗位档序按1序执行。年功工资、特殊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标准的50%,其他效益二次分配不予享受。(三)学徒或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

9、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档序分别为:技校(职高)毕业生和学徒三年的职工执行序号三,学徒二年的执行序号二,实行熟练制的非技校(职高)毕业生执行序号一。 (四)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按下列规定执行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含自愿兵),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档序执行1序,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标准,其他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复员退伍军人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上岗者,按下列标准确定岗位档序:军龄在两年以下的定为1序;三至五年的定为2序;五至八年的定为3序;八至十三年的定为4序;十三至十七年的定为5序;十七年以上的定为6序;退伍军人在部队获个人二等功(不包括集体二等

10、功)及以上的,其岗位档序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高定一个序号。退伍军人因公负伤提前退役,军龄未满三年可按三年对待,因个人原因提前退役的,按学徒工待遇执行。其它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五)企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半年试用期,一年见习期。1、试用期间岗位工资按所在岗位工资执行,岗位档序分别执行:中专毕业生序号一,大专毕业生序号二,大学本科毕业生序号三,研究生班毕业序号四,双学位及硕士毕业生序号五,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的80%,其他效益二次分配不享受,其他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后,且在见习期内,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标准,其他效益二次分配按所在岗位的50%上下浮动执行。2、大中专毕业生见习

11、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聘任上岗后,技岗位档序分别执行:中专毕业生序号四,大专毕业生序号五,大学毕业生序号六,研究生班毕业生序号七,双学位及硕士毕业生序号八。其它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标准执行。3、博士毕业生直接聘任上岗,岗位档序执行序号九,其他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4、经过学历培训取得毕业证书的职工,经考试考核合格调整岗位的,其工资按内部变岗处理,岗位档序低于相应学历大、中专毕业生的,可按本条第1款标准降低一序核定至相应标准;企业录用国家承认学历的自费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参照本条第1、2款降低一序执行。第二十一条 员工调动工作工资处理,员工调动须及时办理工资变动手续,做到岗变薪变,易岗易薪。(

12、一)由神华系统外调入职工工资处理系统外调入职工均实行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试用期间基本工资按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档序一的标准执行,年功工资、特殊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效益工资及其他效益二次分配执行所在岗位对应标准的80%。试用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聘任上岗后,根据本人所在岗次与工龄的对应关系确定岗位档序(按华能煤劳字(1995)461号),其他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确定。(二)企业员工内部调动工资处理1、由非技术岗位调整至技术岗位或由低岗位调整至高岗位的,实行三个月试岗期,试岗期间执行原岗位工资。试岗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正式填报变岗审批表,单位领导同意,上级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2、由技术岗位调整至

13、非技术岗位的,不实行试岗期,其余按本条第1款执行。(三)借用职工工资处理,单位之间原则上不准相互借用职工 。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之间借用人员,须经双方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方可借用,借用期三个月内岗位技能工资及所有奖金由原单位按原岗位发放,超出三个月的,原单位只发放岗位技能、效益工资,其他效益二次分配一律不予发放。第二十二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期间,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停工期间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则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其本人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二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不得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特殊

14、情况确需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其标准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探亲、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公司员工在探亲假期间发给岗位工资。公司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发给标准工资。公司员工在婚丧假期间发给岗位工资,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年以上初婚的标准效益工资也照发。经批准延长的休假时间按事假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第二十五条 员工旷工或请事假期间,单位不予支付工资。并且基本养老金、住房公积金、补充过渡、医疗保险等各项代扣费用,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本人缴纳。第二十六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病休假在六个月以

15、内的,凭指定医院的诊断书和休假证明支付病假工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比例支付: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按75%发放;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按80%发放;二十五年以上的按100%发放。病假超过六个月,停发病假工资,改发伤病救济费。其伤病救济费发放按以上比例执行:连续工龄不满七年的,按基本工资的60%发放;满七年不满十五年的按70%发放;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按75%发放;二十五年以上的按80%发放。第二十七条 未经领导批准,非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而无故不到本人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旷工1天扣除1天工资;旷工累计超过3天的,每超过1日扣除本人日全额工资的150%;一个月内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的,除扣除本人岗位工资外并扣发当月效益工资,取消年终奖(风险薪酬)。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给予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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