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上传人:彩*** 文档编号:274087369 上传时间:2022-04-07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53.7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

2、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法律、行政法规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同时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设施规划布局,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3、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农村地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共同监管。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职责

4、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相关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手续审查、行政许可,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负责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交易提供服务平台。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调价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专项规划制定,落实生活垃圾相关基础设施项目规划用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职责。市商

5、务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市供销社负责制定并实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以及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市财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树立环保意思,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七条 【收费制度】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按量收费、分类计价的差异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

6、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环境补偿】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运到其他区集中处置的,应当向该区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地区的环境美化、环境整治、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和维护、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以及经济发展扶持和补偿等。第九条 【宣传引导】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知识,开展社会实践

7、和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资源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等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实践活动。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设立公众开放日,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意识。第十条 【鼓励科技创新】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8、、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第十一条 【应急机制】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规划布局和用地的,纳入本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9、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组织编制本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备案。涉及设施建设的,应当与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区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明确本区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确定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和处理工艺、能力。第十三条 【公众参与】编制涉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予以公告,公告的时

10、间不得少于30日;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四条 【制定计划】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城建计划。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的统筹安排,制定年度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障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第十五条 【用地保障】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黄线保护范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

11、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第十六条 【设施选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保、便于管理的原则。第十七条 【产业园建设】鼓励按照优化布局、高度集成的原则,推进集生活垃圾再生利用、焚烧发电、生化处理、卫生填埋、危废处置于一体的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第十八条 【设施建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分工负责的要求,根据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分类收集与转运、焚烧发电、生物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

1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终端体系建设。鼓励按照优化布局、高度集成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厨余垃圾、大件垃圾等各类生活垃圾协同处理综合利用基地。第十九条 【建设标准】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第二十条 【配套设施建设、改造】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标准中的有关内容,纳入本市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

13、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连片开发区域还应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设施。配套分类收集、转运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规划部门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共享配套分类收集、转运设施相关信息。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既有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第三章促进源头减量第二十一条 【工作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

14、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第二十二条 【清洁生产】本市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本市鼓励使用再利用、可再生、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二十三条 【产品包装减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其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优先选用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并在可回收包装物显著位置喷印便于识

15、别的“可回收”标识,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第二十四条 【快递包装减量和循环使用】邮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垃圾减量】市、区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果蔬生产基地、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鼓励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第二十六条 【绿色办公】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回收、重复使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和设备,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第二十七条 【绿色消费】餐饮服务单位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