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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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指引 一、政策法规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二、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名称(珠海市斗门区)+字号+业务领域+组成形式;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3、名称的组织形式一般称为学校、学院、园、中心、院、所、馆、站、社、俱乐部等,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 4、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

2、企业单位名称; 5、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字号相同;6、一般不得以已故或健在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政治活动家的名字来命名,所用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应另起字号;若以人名命名,须是在科技、教育、卫生、文化艺术领域对我国和世界作出了巨大贡献、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健在的须经其本人同意,举办者应提交本人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已故的,举办者应当提交其法定继承人同意使用该人姓名的授权文书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所用姓名在文字上另有其他含义,或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应另起字号。 三、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需业务主管

3、单位加盖审查意见及印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本人签名、单位发起则单位盖章); 3、一个以上的经营申请业务领域相关业务范围的法人单位企业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两个以上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申请人从事申请业务领域相关的证书等材料(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4、章程草案; 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四、不予核准名称的情形1、拟发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2、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符合本指南“名称要求”的。3、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4、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况的。五、办理时限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机关向上级请示或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不计在内)。六、咨询及联系方式表格下载:申报网址:咨询电话:5111592咨询地址: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珠海市斗门区毛山里东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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