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代表队运动员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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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代表队运动员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体育代表队运动员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为鼓励太原工业学院体育代表队运动员积极参加国家及省级各项体育竞赛,进一步规范学院体育代表队运动员课程成绩加分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加分对象 凡参加国家、省级比赛的运动员及参加常年训练的运动员均可申请加分。 第二条加分原则 1所有院体育代表队运动员均需正常参加学院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2. 必修课(只包括考试课)享受加分政策,选修课不享受加分政策。 3. 运动员可同时享受训练加分与比赛加分。 4. 运动员加分后的成绩可参评学院各项评优、评奖,但获加分的运动员不得参评学院单科奖学金。 5. 按训练或比赛发生的所在学期享

2、受加分政策(以参赛时间为准)。 6.在同一学期学生参加比赛加分不重复计算,只按所获最高一项成绩计算。 7.运动员参加的比赛若属友谊赛或邀请赛性质,运动员不享受比赛加分,但可享受训练加分。 8.参加国家、省级比赛的运动员因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可申请缓考,缓考成绩继续执行本学期的加分办法。 第三条加分标准 1.参加国家级比赛并获得名次(前1-3名)的运动员,可获30分的奖励分。参加国家级比赛并获得名次(前4-8名),可获20分的奖励分。 2.参加省级比赛并获得名次(前1-3名)的运动员,可获20分的奖励分。参加省级比赛并获得名次(前4-8名),可获10分的奖励分。 3.常年训练的运动员,每

3、学期计一次,训练出勤率达到90%以上,可获10分的奖励分。训练出勤缺席三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训练奖励分。 4.奖励分可在运动员训练和比赛所在学期的任意一门或多门课 程成绩中进行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本人所获训练和比赛奖励分的总和。 5.为规范管理和鼓励参加高水平赛事,参赛人(队)不足3人(队)的比赛或组别视为表演赛,运动员获奖不予加分;参赛人(队)不足6人(队)的比赛或组别,成绩减3计算。 6. 加分标准只限名次认定,如比赛系颁发等奖,需提供比赛成绩册或成绩证明以确定名次。原则上不足6人(队),只奖励一等奖;不足8人(队),只奖励一等奖和二等奖。 第四条办理程序 1每学期办理一次运动员加分手续。 2运动员由体育部与教务处联合管理。每学期初,体育部上报教务处运动员名单。训练期间运动员发生变动,体育部应及时报教务处进行变更。 3每学期末考试前两周,体育部将本学期运动队训练出勤表、比赛规程、比赛报名表报送教务处。比赛秩序册及比赛获得名次(前八名)的证书等材料在赛后报教务处审核。 4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体育部需填写运动员加分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备案。 5比赛集训前,体育部应将集训人员名单报送教务处备案,集训后上报的学生不予确认。 6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运动员给予加分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所有相关条例一律作废。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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