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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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 乡镇规划建设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直管区域外的所有乡、镇、村的规划和建设活动。第二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规划和重大项目规划编制(修编)的审批,对规划的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区建设局是乡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负责乡镇规划监督管理,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编制(

2、修编);(三)依法审批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乡、村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及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手续;(四)负责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五)对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六)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二)编制(修编)乡镇、村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和对其审批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四)负责乡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五)负责镇规划区外村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和违法、违规建筑的

3、查处,制止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六)负责乡、村居民自住房建设的审批,对乡、村违法、违规建设进行查处。第五条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履行区建设局赋予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协助乡镇政府进行规划建设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建设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乡镇总体规划近期5至10年,远期20年。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乡镇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报区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乡规划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的村规划应当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七条乡、镇、村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征求专家意见和公众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八条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更改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第九条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条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公共建筑、公益事业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区建设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一条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规划区范围外进行房屋、构筑物建设的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

6、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建设局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区国土分局申请用地。第十二条审批规划区外沿公路、江河、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退让间距要求,或征求交通、水利、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开工前,须经规划审批单位放线(验线)方可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规划审批单位规划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其它手续。第十四条在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区建设局批准。镇规划区外和乡、村临时建设,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因情况

7、特殊需延期的,不得超过1年。第十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必须由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严禁单位和个人以集资联合建房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经营。严禁在集体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第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十七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简称限额以上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工程,除涉及公共安全的外,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施

8、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依法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受监手续。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有全套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四)已按规定办理招标手续,施工企业确定并已签订合同;(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已按规定缴纳前期工程有关税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一次性申请延期。逾期不开工又不

9、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条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区建设局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区建设局核准。第二十一条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受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及时限期整改。第二十二条除涉及公共安全以外的限

10、额以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个人施工前必须到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备案手续。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对设计图集选用、基础形式、砌筑墙体、预制楼板及构件、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给予指导和技术服务。第二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地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为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行业规定设置“一图五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施工机械设施设备装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

11、规范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要求。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占道、破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占(破)道许可证,缴纳占(破)道恢复保证金;需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交通管制的,应当报请区公安交警部门事先通告,并设置临时交通管制告示牌和交通导向标志。第二十五条区建设局应当组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建筑管理业务、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管理与服务能力。区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全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进行从业资格培训,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承包居民房屋建设工程。第二十六条区建设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企业的资质管理,定期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各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要强化日常检查;区质监

12、局要加强对预制构件质量监督,杜绝不合格的预制构件流入市场;区工商局对缺乏基本的生产条件、预制构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预制构件企业,要依法查处,直至吊销证照,取消生产经营资格。第四章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第二十七条凡在乡镇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加本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各单位应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具体监督

13、。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规划、消防、环保专项验收。房产开发项目还应向区建设局申请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验收,检查验收单位应出具检查验收意见。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各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第五章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规划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二条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由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征

14、收垃圾清运费用,推行垃圾集中封闭储运。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损毁乡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以及邮政、通讯、军事、防汛、输变电、输油输气管等设施。第三十四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缓。所收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实行专户储存。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在乡镇、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三十六条在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建设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规划区内乡、村居民房屋、构筑物建设,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规划区外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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