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共2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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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资料推荐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环保局(分局)、市环境监测中心:为全面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开始,在全国境内开展为期三年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对象为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和生活源。根据国家对普查工作的总体部署,2007年各地完成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为使此项工作尽快落到实处,现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2、迫性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普查监测工作是获取第一手污染源排放信息主要方式和手段。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准确了解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做好此次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普查的时期为2007年全年,按照普查数据的采集原则,此次污染源普查应采集2007年的污染源信息,因此,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测必须在2007年完成,任务非常艰巨。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研究部署2007年重点污染源监测工作。二、认真组织开展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工作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

3、查监测工作,我局根据国家、省环保局的有关要求组织制定了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1),明确了监测范围、项目、频次和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抓紧实施。根据国家普查监测工作的总体安排,4月底要完成第一季度的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监测,以及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第一季度监测工作的重点为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2)、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见附件3)、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见附件4)、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见附件5),各地要严格按照监测工作分工,抓紧组织实施,保证监测

4、数据质量,确保第一季度监测任务按期完成。三、任务安排和要求1、普查监测工作由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组织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不具备开展监测条件的地区应委托有相应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名单见附件6)。2、现场监测时,要建立监测、监察协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污染源核查和监测工作。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环境监察部门应派员做好核查工作、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共同对重点污染源地理位置、所属行业、原辅材料使用、工艺流程、物料平衡、生产周期、安装在线监测仪器、污染物排放去向等情况进行调查。3、各县(市)区环保局和环境监测站要

5、建立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库和完整的现场调查档案资料。附件1: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2、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3、省级重点监测企业名单4、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名单5、有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名单6、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的大中型燃煤电厂名单附件1:宁波市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及国家环保总局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技术规定、浙江省环保局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为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普查监测工作,制定本方案。一、监测范围1、国控重点污染

6、源: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环办函200793号)中的工业污染源(见附件2);2、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所有城市(镇)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危险废物处置厂;3、省级重点监测污染源:省环保局确定的名单(见附件3);4、宁波市市级环保重点监管单位:(见附件4);5、县(市、区级)重点监测污染源:由各地根据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原则筛选;(以2006年环境统计的排放量数据筛选)6、有污水治理设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7、2005年以来(含2007年度)国家、省、市(地)、县级管理的新投产的项目(已通过验收或试生产,造成事实排污1个月以上)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与占省、市、县级重

7、点监测污染源排放量低线相当的排污单位;8、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可确定其它需要监测的污染源。二、监测项目1、基本监测项目(重点为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废水:废水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总磷。废气:废气流量、烟尘、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各类污染源,上述污染物在其对应的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有规定的,或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控制项目指明规定了工艺过程和行业的,进行监测;未明确规定的,根据污染源特点和排污情况从上述项目中确定需监测的污染因子。重金属类(汞、镉、铅)和砷、磷

8、监测项目,是指未过滤水样中的总浓度。汞、镉、铅包括无机的和有机结合的、可溶的和悬浮的浓度总量;砷和磷是指单质态、无机态和有机结合的浓度总量。不论在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是何种类价态、形态,均监测其总浓度。铬(或六价铬)、总氰化物(或氰化物)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项目分别监测。2、其它需增加的监测项目(1)火电厂及集中供热厂:燃料中灰份和含硫量;除尘效率、脱硫效率;(2)电解铝、水泥、陶瓷、平板玻璃制造行业:废气中氟化物;(3)城市(镇)污水处理厂: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4)造纸(221纸浆制造、222造纸)、农副食品加工(132饲料加工、133植物油加工、134制糖、135屠宰及肉类加工、

9、136水产品加工、139其他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制造(143方便食品制造、144液体乳及乳制品制造、145罐头食品制造、146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饮料制造业(151酒精制造、152酒的制造、1533果菜汁及果菜汁饮料制造、1534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BOD5(五日生化需氧量)。(有关行业名称前的数字为该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各地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和实际监测能力,按照污染源行业和工艺特点,适当增加工艺特征污染物。废水项目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选择;废气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10、)(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38号文附件)选择。三、监测频次国控重点污染源,省、市、县重点污染源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从2007年第一季度起,废水污染源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废气污染源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四、监测布点与采样1、废水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2、废水其它项目在厂区外排放口或厂区内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分别采样、分析。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源,应对每个污染源单独采样、分析。3、所有废水、废气排放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需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4、应根据已了

11、解掌握的污染源生产工艺特点和排放规律,选择代表性时段采样。未掌握排放规律和周期的废水污染源,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规定,选择12个生产周期加密监测,确定采样的代表性时段。有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采样和测试1个生产周期。无明显生产周期的污染源的每个排放口,采样和测试1天(废气 3个样,废水4个样)。5、城市(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废水处理设施、集中(联合)式工业废水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需采样、测试。6、废水采样位置设置、采样方法、样品现场处理、流量测定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

12、-2002)的规定执行。7、对排放变动较大的废水污染源,有条件可采用等比例采样器采集水样。8、废气采样点位的设置、采样方法与操作、流量测定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的规定执行。需测除尘效率、脱硫效率的,处理装置前后均要布点采样、测试。五、监测分工污染源监测工作由市县两级环境保护局组织落实,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包括国控重点源和省、市、县级重点监测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新投产的项目等)的监测,其中大中型燃煤电厂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监测(附表6)。六、分析方法监测分析方法见下表

13、。 重点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项 目监测分析方法方法来源废水监测废水流量污水流量计法、流速仪法、量水槽法、容积法、溢流堰法HJ/T91-2002HJ/T92-2002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钾法GB11914-89氨氮纳氏比色法蒸馏和滴定法GB747987GB747887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81996挥发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749087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887GB746987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87GB747187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

14、肼分光光度法GB746687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587GB747087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总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GB748687氰化物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二部分 氰化物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GB 7487-87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89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废气监测废气流量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烟尘、粉尘二氧化硫固定污染源

15、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碘量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测定 四氯汞盐-盐酸副玫瑰苯胺比色法GB/T562002HJ/T57-2002GB897088氮氧化物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43-1999HJ/T42-1999氟化物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67-2001燃料成份煤质灰份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2122001燃料含硫量煤中全硫量分析GB/T2141996深色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管式炉法)GB/T3871990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GB/T170401997对于技术成熟、仪器设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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