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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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

3、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4.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5.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6.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7

4、.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2.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3.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5.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1.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

5、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2.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4.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5.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6.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7.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的立

6、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1.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2.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3.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手段(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比较先进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

7、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4.依托单位应保证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5.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6.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部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地方高等学校申请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时,一般应当是已运行并对外开放2年以上的地方重点实验室。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符合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1)或

8、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2),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审核,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支持等意见后,以依托单位名义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第十四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部。通过科技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3),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科技部批准立项建设。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通过教育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由依托单位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

9、划任务书(附4),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的形式报教育部,教育部签署意见后,批准立项建设。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

10、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以书面形式每6个月向教育部汇报工作进展,以作为评价建设项目、拨付年度计划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依托单位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教育部。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

11、,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批准后,报教育部备案。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依托单位须报教育部再行审批。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后,依托单位向教育部报送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5)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书(附6),申请验收。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教育部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情况、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及依

12、托单位的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国家重点实验室由科技部组织验收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聘任的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

13、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

14、二十八条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

15、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教育部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采取“2+3”模式管理,即受聘的实验室主任工作2年后,教育部会同依托单位对实验室主任的工作和实验室的运行状况进行届中考核,考核通过后,继续聘任3年,否则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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