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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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街道小学教育的实际,研究制定了新塘街道教育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塘街道的各小学、幼儿园(含民

2、办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四条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学校校长(园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

3、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八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4、; (二)游泳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 (八)网络安全教育; (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九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

5、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 (一)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二)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第十一条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

6、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和家访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

7、要遵守网络道德,不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不健康及非法网络信息。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人员队伍。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都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居于交通要道、闹市区或社会治安环境较差、规模较大的学校,有条件的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

8、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等公共安全为设想条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健全处理机制。并组织综合性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各项应急工作能有条不紊地展开,把危害和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和检查,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学校应建立每月第一个星期全面例行检查、假节日必查和临时抽查的工作机制。 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对各种

9、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教育办。 学校对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教育质量综合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考核,积累过程性考核资料。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制度。要把上级工作指示、年度计划总结、日常安全管理、检查记载、基础设施档案等分类建帐,并进行系统管理,及时归类建档,建立完善的台帐资料。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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