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安全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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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江苏省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安全考试 江苏,简称“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南京,位于长江三角洲地区,中国大陆东部沿海,地跨北纬3045#039;3508#039;,东经11621#039;12156#039;,与上,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江苏省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安好考试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江苏省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安好考试6篇 第一篇: 江苏省企业主要负责人A证安好考试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好生产 管理人安好生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创办部令第17号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

2、安好生产管理规定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创办部部长姜伟新 2022年6月25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安好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施工安好监视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好生产管理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好生产法、创办工程安好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加入安好生产考核,履行安好生产责任,以

3、及对其实施安好生产监视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好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工程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概括工程工程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好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好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工程专职从事安好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好生产工作举行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好生产工作举行监视管理。 其次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

4、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好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好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申请加入安好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确定安好生产工作体验,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好生产教导培训合格。 第七条安好生产考核包括安好生产学识考核和管理才能考核。 安好生产学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模范,建筑施工安好管理根本理论等。 安好生产管理才能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好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害性较大的分片面项工程、察觉和消释安好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好事故

5、等方面的才能。 第八条对安好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好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置,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加入企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组织的

6、安好生产教导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安管人员”遗失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安好责任 第十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好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好生产管理

7、体系,设置安好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好生产投入,促使检查本企业安好生产工作,实时消释安好事故隐患,落实安好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工程负责人签订安好生产责任书,确定工程安好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工程供给的安好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好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好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受的工程工程,考核工程负责人安好生产管理才能。察觉工程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工程负责人。检查处境应当记入企业和工程安好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工程负责人对本工程安好生产管理

8、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工程安好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工程管理人员安好职责,落实安好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好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工程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工程安好生产管理,监控危害性较大分片面项工程,实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好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处境应当记入工程安好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实时报告并开呈现场救援。 工程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工程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好生产管理处境。 第十九条企业安好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工程安好生产管理处境,重点检查工程负责人、工程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履责处境,处理在建工程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好管理档案。 其次十条

9、工程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好检查,现场监视危害性较大的分片面项工程安好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察觉的安好事故隐患,应当立刻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实时报告工程负责人和企业安好生产管理机构。工程负责人应当实时处理。检查及处理处境应当记入工程安好管理档案。 其次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好生产教导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筹划,每年对“安管人员”举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处境应当记入企业安好生产教导培训档案。 其次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好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危害性较大的分片面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置专职安好

10、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视 第四章 监视管理 其次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导培训和履行职责等处境举行监视检查。 其次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在实施监视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视检查人员加入,不得阻力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举行的监视检查应当辅助与合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其次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依法举行监视检查时,察觉“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其次十六条考核

11、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置等处境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供给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安管人员”隐瞒有关处境或者供给虚假材料申请安好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赋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安管人员”以坑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其次十八条“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12、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赋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其次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好生产教导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照实将考核处境记入安好生产教导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好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好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撤除安好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好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

13、害性较大的分片面项工程施工时未安置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视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好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好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撤除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有前款违

14、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置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赋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承担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好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好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撤除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创办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赋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好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视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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