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五篇范文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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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五篇范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2年12月修订版,自黄大豆1号a1403合 约开始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2、。 对焦炭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

3、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 (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

4、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批准日11。30前,卖方会员应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

5、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滚动交割 第十六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十七条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滚动交

6、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条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充抵保证金的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二十条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按照“申报意向优

7、先、含有建仓时间最早的持仓优先”原则,确定参与配对的买方持仓。 对于选取的买卖双方,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二十三条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

8、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第二十五条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六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卖方交割的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 第二十七条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

9、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第二十八条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滚动交割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一条最后

10、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第三十二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

11、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交割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条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

12、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五条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六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当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差额货款。 第三十七条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先以仓库为单位汇总卖方申报交割的仓单数量,在买方和仓库之间按照“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买方交割对应的仓库和在该仓库交割的数量;再将配好仓库的买方与申请交割且持有该仓库仓单的卖方以“最少配对数”原则进行配对,确定交割对应的买卖双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

13、供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最后交割日后7个交易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买方。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交割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黄大豆1号交割标准 第三十九条黄大豆1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扣价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交割质量标准(fa/dced001-2012)。 黄大豆1号指定

14、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黄大豆1号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四十条黄大豆1号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四十一条黄大豆1号可以采用散粮或麻袋包装进行交割。 第四十二条黄大豆1号采用麻袋包装的,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包装

15、费用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四十三条黄大豆1号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1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第四十四条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四十五条黄大豆1号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第六章黄大豆2号交割标准 第四十六条黄大豆2号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2号交割质量标准(fb/dced001-2009)。 黄大豆2号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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