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大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对我市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和条件 本市户籍的大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1.女性4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男性5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参加失业保险满十五年,其中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五年。 二、期限和标准 (一)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倍发放。 三、申请和发放 符合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大龄失业人员,应到户籍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办理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复审通过后的次月予以发放。 四、其他 大龄失业人员在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移居境外、死亡或有其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应从次月起停发失业保险金。 五、*、*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