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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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项目委托管理合同本项目委托管理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_年_月日签订:,一家依据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注册地址为;(“管理方”)和,一家依据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注册地址为;(“业主方”)O鉴于,业主方通过方式选择管理方,希望委托管理方就本合同项下之项目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管理方同意接受该委托。因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1条项廿概况项目名称:O位置坐落:O项目工程内容:。第2条基于业主方对管理方的付款,管理方同意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履行服务。管理方已合法取得并持续持有资质。第3条基于管理方对业主方提供的服务,业主方同意

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管理方进行付款。第4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4.1本协议书;4.2合同条件;4.3合同条件之附件;4.4双方当事人就本合同项下交易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协议、文件、备忘录、会议纪要等;4.5其他:o上述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被作为整体进行阅读和理解。第5条本协议书中的用语及其含义与下文提及的合同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第6条本合同自生效日(定义见下)起生效,在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技术标准和规范验收合格,并在后终止。本合同谨于前文所载明之日期,由管理方和业主方正式签署并交付,以资证明。管理方:业主方:法定代

3、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姓名:姓名:职位:职位:合同条件1.1 第一条词语定义“关联公司”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管理方或业主方、被管理方或业主方所控制或与管理方或业主方受共同控制的任何公司、合伙或其他实体。就本合同而言,“控制”一词(1)在法人实体情况下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有关实体至少50%的股权,并享有董事选取表决权;(2)在非法人实体情况下系指,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有关实体至少50%的权益,并享有管理及制定政策的权利。1.2 “里程碑”指本合同附件所述关键项目进度节点。1.3“保密信息”指由业主方向管理方或其顾问以口头、图纸、书面或任何其他形式披露的,或由管理方或其

4、顾问代表业主方开发的所有与本合同及/或业主方相关的信息,包括所有权信息、商业秘密、业务、医药品、研发行为、加工工序、方法、策略体系、环境及财务信息、价格、材料、工程技术或其他信息或资料,以及与前述任何事项有关的任何事实情况。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的条款与条件。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1)管理方或其顾问于业主方披露之前已知悉且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2)此后依法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非要求保密的信息;或(3)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1.4“项目管理人员”指管理方委派的任何下列人员:(1)附件中约定的管理方授权代表(即项目经理);(2)附件中列举的“项廿管理人员”;(3)业主方不时另外指定的管理方

5、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或(4)履行服务范围所约定之服务的人员。1.5“顾问”指管理方为履行服务而自行承担费用聘用的代理机构、分包方、咨询方或其他第三方机构。1.6“其他承包方”指项目中与业主方签署合同、协议的,除管理方之外的其他承包商。1.7 “瑕疵责任期限”指管理方就其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应承担的瑕疵担保责任期间。除非另有约定,该期间应与业主方或管理方代表业主方与施工方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期限相同。1.8 “工作场所”指管理方履行服务范围约定之服务的场所。1.9 “项目”指上文协议书第1条所述的项日。1.1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6、区和台湾地区。1.11“服务范围”指附件中约定的服务工作内容及标准。1.12“服务”指管理方及其关联公司和顾问应按照本合同及附件履行的义务。1.13 “当事人”指管理方和业主方。1.14 “工作成果”指管理方、管理方之关联公司或其顾问单独或共同按照本合同及附件为业主方提供、持有、开发、创作、出产或获取的任何设计、设计分析、图表、方案、技术、研制成果、发明、信息、实物或原编码、图纸、评估、规格、计算结果、现场记录、手册、报告、示意图、文件或其他成果。生效日”指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并提交管理方保函】之日。第二条合同范围2.1服务范围:管理方应

7、当按照附件中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向业主方提供服务。2.2服务期限:管理方为业主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期限截至项目投产之日。2.3重大事项:业主方保留对附件中所列举的与项目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的权利。第三条项目管理目标3.1投资成本控制管理目标3.1.1业主方就本项目的投资总额应控制在之内。管理方进一步保证,如果实际投资总额超出前述标准(但不包括经业主方另行确认的调整),且非因下述3.1.2项约定的业主方变更要求造成,则相应的超出部分款项应由管理方承担_%,其余由业主方自行承担。3.1.2如果因业主方提出特殊的设计及设备配置要求,或业主方在项U施工过程中单方做3.1.2出重大设计变更,则业主方应当

8、与管理方及/或其他相关方进行洽商,并相应调整该投资成本控制管理目标。3.1.3上述3.1.2项约定的重大设计变更包括:(1) O(2) o(3) o(4) oo3.2项L1进度控制管理目标(1) 根据项目投产目标设定的项目里程碑事件时间表见附件。该等时间表应作为管理方及其关联公司、顾问的项目进度管理目标,确保按时完成各节点的时间进度要求。(2)在签署本合同十(10)个工作日内,管理方应向业主方提交项目进度总控制计划,业主方应自收到总控制计划后七(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在不同意的情况下,管理方应立即按业主方的要求对总控制计划作出修正,直至达到业主方满意的程度;业主方在收

9、到总控制计划七(7)个工作日后不出具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3.3项目质量控制管理目标项目竣工后的质量应符合附件“项目描述”的具体要求,并确保能够通过业主方和相关机构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适用)的竣工验收。3.4其他项目管理目标在安全、消防、环境、环保、卫生等方面达到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并满足业主方的内部合规要求。第四条管理方的义务4.1管理方的总体管控管理方应按照附件“服务范围”所述,从项目前期阶段到项I实施阶段,运用其在执行类似项目中获得的全部经验和技术知识(且不低于类似项目的普遍水平)为业主方提供服务。管理方应就服务及工作成果(无论该服务和工作成果是否由管理方之员工、其关联公

10、司或其顾问完成)的合法性、准确性及可靠性在专业方面、管理方面及技术方面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对服务及I:作成果的业务质量、技术指标及按时完成负责。业主方对工作成果的验收及/或批准并不能免除管理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合同之规定全面履行服务范围内容的义务。管理方应建立向业主方的定期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进度情况、工作计划等。4.2独立性管理方应对其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聘请的顾问负全责。管理方所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是业主、施工单位或其关联公司、母公司或子公司雇员。4.3委派项目经理管理方应当委派一名全职授权代表作为本项LI的项LI经理。项目经理作为项目管理的组织者和具体执行人,负责全程指导

11、、监督服务范围所述服务的执行,负责与业主联系并讨论项目执行相关事宜,并有权代表管理方签署与提供服务有关的文件。该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未经业主方批准,管理方不得更换项LI经理,且项目经理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应始终维持资质。4.4项日管理人员(1)管理方应委派足够的项目管理人员,该等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术,并能够按照本合同要求有效、迅速、准时完成服务。管理方应向业主方提交所有拟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的简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其他业主方要求的证明材料,经业主方最终认可后,管理方才可确定其委派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将作为本合同附件。项目管理

12、人员因履行服务而应获得的薪酬(包括工资、保险、福利等)由管理方承担。(2)未提前_个月取得业主方的书面同意,管理方不得在约定的服务完成之前,重新委派、撤除或替换任何项目管理人员,除非该项目管理人员已非管理方的雇员。如果管理方不经业主方批准更换任何项目管理人员,管理方应根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2款的约定向业主方支付一次性损害赔偿金。但是,项目管理人员因其健康状况不能继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则不需支付该赔偿金。(3)如果业主方认为项目管理人员不称职、不合格、不诚实、不合作或体力不胜任,管理方应从服务中撤回并立即更换该等项目管理人员。所有因更换该等项目管理人员发生的费用和开支由管理方承担。管理方应保障、保

13、护并使业主方免于承受因撤回或更换该等项目管理人员产生的或相关的责任。(4)无论因何种原因需重新委派、撤除或替换任何项廿管理人员或顾问,管理方应负责更换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所有拟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应经业主方批准。经业主方批准参加服务的新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与将被更换的项目管理人员或顾问之间应有合理交接期,其间的费用和开支(包括进退场费用)由管理方承担。4.5服务质量如果管理方或顾问提供服务的方式存在缺陷,业主方除有权获得补救以外,管理方应立即采取有效行动纠正这些缺陷并通知业主方,从而使其余部分服务的履行以适当的、业主方可接受的方式进行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4.6项目进度如果服务执行的进度可能或

14、已发生延误,为了满足项目里程碑要求,管理方应立即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保证进度并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方,或将随后的服务在比原计划短的时间内完成以弥补延误。如果执行服务的进度延误归咎于管理方并且管理方不能重新计划来满足项目进度要求,管理方应承担第十八条中约定的损害赔偿金。4.7服务场所服务应当在有利于项LI管理并经业主方同意的场所内进行,且未经业主方许可,不得变更服务场所。管理方确认其已检查并认可所有与服务、场所和环境有关的条件。管理方对于类似场所具有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并且承担所有与场所相关的风险。4.8技术信息在服务期间管理方应对业主方或其他方提供给其有关合同的全部技术信息、工程设计数据或其他信息进行专

15、门的和专业的判断、审查和检查,并且一旦在这些信息中发现任何错误、遗漏或偏差就应立即书面报告业主方。如果从业主方处获得的技术信息、设计数据或其他信息是不正确的和/或不充分的,且该错误或不充分是一个合格的设计或施工承包商应当发现的,则管理方不能免责。4.9健康、安全与环境(1)管理方应对出现在工作场所及其他服务场所的管理方人员及其顾问之人员的健康与安全负责。管理方应遵守所有与健康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负责执行服务时的全面安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其自身及其人员处于安全的工作环境。当任何管理方人员出现在工作场所时(无论该人员是临时停留还是受命驻守),管理方应遵守相关法律及业主方就安全、出入、停车场、卫

16、生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及书面指令,以及其他与维持秩序有关的规定。(2)在服务执行的任何地点或现场,管理方不得允许危险的、不安全的、不健康的或不利于环境的情况或活动,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纠正该情况或活动。如果管理方在业主方通知后未能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纠正该危险的、不安全的、不健康的或不利于环境的情况或活动,业主方有权独自决定采取必要行动消除或纠正该情况或活动。4.10费用和支出管理方应自行承担为完成本合同规定服务而发生的办公用品的费用、影印费用、交通及通讯费用,以及其他有关本项目管理的所有费用。4.11费用代垫管理方代业主方办理项LI报建及验收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管理方垫付,在工程结算时依据业主方的相关管理制度,经业主方审核认可后统一支付。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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