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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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方案a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方案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稽核审计方案为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管理工作的考核及监督,落实管理责任,受*董事会委托,根据*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任期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全辖高级管理人员及职务变动的*等*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稽核审计目的通过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经营决策情况、经营管理情况、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情况、稽核审计检查整改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管理提供依据。二、

2、稽核审计依据1、*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及*现场稽核操作规程。2、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省联社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三、稽核审计范围*年*月至*年*月务*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四、稽核审计时间安排1、准备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主要是审计立项,制定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分组,下发审计通知书。2、检查时间。从*年*月日至*月*日,共计*个工作日。3、事实确认书下发时间。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被审计人。4、审计报告提交时间。事实确认书下发后完成。五、稽核审计内容(一)政策法规制度执行情况1、检查任期内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人民银

3、行、银监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方法及要点:结合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查看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整体制度是否严格有效执行。2、检查近年是否发生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在内、外部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整改结果。检查方法及要点。调出至*年*月末任期内的内外部检查材料(支行季度稽核报告及专项检查报告、近两年*联社、人民银行、监管等部门的检查材料等),对务级部门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整改和处理;本次稽核审计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二)经营管理及决策情况1、检查支行经营管理小组是否建立,是否建立公正、廉洁、公平、公开的管理制度和议事规则,是否有效调动管理小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检查方法

4、及要点。通过调阅支行会议记录及分层次谈话形式进行检查。2、务种决策机制是否建全,是否建立贷款审批小组对大额贷款进行审查审批,是否明确审批人员对决策造成的风险、失误、损失及被审计人应承担的责任。检查方法及要点。调阅支行贷款审批小组会议记录,并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网点人员搭配是否合理,是否能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1、各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检查*所辖网点岗位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重要岗位、要害岗位混岗的现象,务岗位设置是否存在明显的缺陷、疏漏或隐患;务岗位分工是否体现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原则;通过调阅重要岗位人员的交接登记簿、工作资料,查看重要岗位人员是否

5、按照规定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查看支行各级管理人员是否坚持定期、不定期的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安全保卫检查。、财务会计管理(1)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准确,费用列支是否合规;列支是否透明、公开,支出凭证是否合法有效;有无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等问题。检查方法及要点。贷款应收利息的管理核算是否严密,有无漏洞,对农户贷款集中收息入账时段进行重点抽查;往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以对方行社原始凭证与损益账户核对;关注利息收入账户的冲账是否合理;往来利息支出科目中,关注有无异常利息支出等情况,检查有无虚列支出的问题;费用列支方面突出对大额费用的检查,行社营业部和行社本部财务为必查部分。(2)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管理是否规范

6、。其他应收款是否为正常业务挂账,对挂账时间较长的应收款应查明原因,并确认其合规合法性;对应付款和应解汇款进行清理,查明挂账是否合规。(3)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存在虚增、下甩存款,随意调整会计科目的现象。3、信贷管理对按权限审批的贷款,根据各支行贷款金额大小,确定对大额贷款进行全面检查(十大户贷款和十大户不良贷款必查)。(1)是否严格执行贷款逐级审批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大额贷款报备制度,是否存在越权发放贷款行为。(2)贷款三查制度是否落实。贷前调查,检查借款人的贷款主体资格认定是否符合规定;借款是否有正式借款申请书,内容是否完整;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是否提供财务报表和必要的资料,是否

7、存在提供虚假报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是否核实担保人资信状况和抵押品状况;是否对借款合法性、安全性、赢利性及用途进行调查,是否存在用贷款炒卖证券、期货、房地产,牟取非法收入,从事股本权益投资情况;调查人员对贷款能否发放是否提出了明确、客观的意见。贷时审查,检查是否与借款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合同要求和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办妥他项权证。贷后检查,是否按季写出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定期对借款企业进行走访,分类排队,采取区别对待措施,是否及时发出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3)有无向关系人发放贷款。(4)有无自批自贷行为。(5)有无发

8、放冒名贷款。()检查借款人身份证件和营业执照,看有无跨区贷款。(7)是否存在同一借款人在辖内两个以上支行及网点取得新增贷款。(8)贷款呆账核销的申报、审批、核销是否符合规定;核销贷款收回入账情况。(9)贷款抵押、质押和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检查抵押贷款所取得抵押物品是否真实、有效,他项权证是否合法;贷款发放金额是否超过最高权利抵押金额;公司制贷款,是否有董事会同意贷款决议、同意抵押决议书,第三人抵押的是否有承诺书。检查质押物是否规范、合法,出质人与借款人是否为同一人,他人出质物是否出具承诺书,出质人(含财产共有人)是否同时出具承诺书、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出质金额与借款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质押贷款期

9、限是否超过质物期限。检查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是否存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公司制企业对外担保,是否有董事会、股东会同意保证决议书,是否存在相互担保、循环担保的情况。()抵债资产管理是否规范,对抵债资产的保管、处置是否合规,对接收没有处置抵债资产己租赁的,检查租赁收入的入账情况。(11)票据置换贷款管理是否规范,对债权的管理及清收是否纳入日常工作当中,资料的保管是否合规。(12)支行违规贷款的责任是否落实,其中。被审计人亲自办理或指使他人办理的违规贷款由被审计人承担全部责任;与被审计人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贷款按信贷追究机制由被审计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4、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及自

10、助设备的风险控制(1)银行卡业务的管理情况。重点对银行卡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流程的执行情况,银行卡的领用、保管、使用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为推广营销银行卡而由行社职工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集中代为发卡的问题。tm机的巡查和实时监控是否落实到位。(2)突出对柜员卡、授权卡管理使用情况的制度落实检查,有无混用、借用、一手清的问题。5. 银企对账情况。()支行银企对账工作的安排情况;()支行各网点银企对账情况;(四)经营目标执行情况1、检查任期内合行下达的务项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2、各项经营目标是否真实,业务结构是否合理,各项业务是否安全稳健运行。、检查任期内省联社、人行、银监局及我行各级检查、稽核部门检查

11、后有无重大违规行为、有无形成重大风险的贷款以及对重大违规行为及重大贷款的整改及后序管理情况。(五)交接手续的移交情况1. 被审计人手续的移交情况。对被审计人在任期内所经管的资金、资料、证、章、牌、照及相关物件造册全部进行移交,并由审计人全程进行监交。2. 会计主管手续的移交情况。对调整岗位的会计主管所经管的资金、资料、账务、财产及相关物件造册进行移交,并由审计人全程进行监交。六、稽核审计组织与分工1. 稽核审计组组长。*,负责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安排部署。2. 稽核审计组副组长。*,负责稽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审计人员分工,组织进场会谈,具体组织实施稽核审计工作,对稽核材料进行审核,编制稽核事实确

12、认书和审计报告。3. 小组成员:*、*、*.小组具体分工:、审计组成员根据分配的检查内容,负责编制稽核工作底稿。七、稽核审计的方法和要求1.听取的述职报告。2. 与*经营管理小组成员、网点负责人及职工进行座谈、个别谈话,了解经营管理、决策机制及其他相关情况。3. 调阅财务会计报表、账簿、会计凭证、信贷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4. 根据行社网点点多面广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行社正常营业的情况下,可将基层网点需要检查的相关报表、凭证、账簿等资料调往本部集中检查,以提高审计效率。5.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规经营问题、重大风险、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审计组长报告。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比较重要的问题

13、,以及好经验、好方法随时向审计组长报告。实行审计项目责任制。审计组长负总责,副组长、主查人及审计组成员对分工事项负责。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现问题,均必须详细编写工作底稿,真实地反映审计工作过程。审计结束后主查人应对审计情况进行总结、汇总分析,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反映审计对象履职的基本情况、稽核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论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审计人员应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审计组成员要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不得隐瞒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做好审计保密工作。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对检查单位的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严格保密,对调阅资料按规定

14、手续进行交接,防止审计资料的泄密。*年*jj*|i扩展阅读:经济责任审核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

15、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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