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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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权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 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 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行为。无形资产处置参照执行。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后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依据,是上海

2、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对学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等。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基本程序(一)学校申报。学校填报上海市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上海市教委申报。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或鉴证固定资产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学校所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或鉴证。(二)申报的审核与审批。申报处置的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金

3、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由上海市教委审核,报上海市财政局审批;申报处置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由上海市教委审批,报上海市财政局备案。(三)公开处理。学校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处理。第三章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第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九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一)自然寿命。亦称物理寿命,是指使用年久、实体损耗(指有形磨损、功能失效)造成该设备不能继续使用。参照上海市财政局报废的参考年限,电子计算机一般7 年以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10 年以上。(二)技术寿命。尽管这类设备没有丧失使用功能,由于技术落

4、后、耗能高,或者是国家指令性淘汰产品,应予以报废。(三)经济寿命。是指该设备使用后期,虽然没有达到自然寿命,然而型号陈旧,性能老化,靠高额人工费和维修费(占设备价值50% 以上)维持使用,从经济角度讲不合理。(四)产品结构严重老化。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严重影响实验结果,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的最低要求。(五)教学和科研中,由于解剖分析仪器结构而造成损坏仪器设备,或者意外事故和其他原因导致仪器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无改造利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凡符合以上 5 条中任何一条的仪器设备,并且教学、科研、生产中已有正规产品可替代的,均可列为报废范围。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应遵循勤俭节约原则,超过财政

5、局报废参考年限仍可以正常工作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第十条固定资产校内报废程序(一)固定资产报废申请与报废审查学院(部门)申请报废固定资产,由学院(部门)提交报废申请,并对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条件审查,明确固定资产报废理由、报废件数、报废总金额,附报废固定资产清单。报废申请和报废固定资产清单需学院(部门)设备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学院(部门)盖章(多页需盖骑缝章)。(二)报废审核与报废设备回收学院(部门)每年可申请一次固定资产报废。学院(部门)提交报废申请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对各项报废申请的审核工作。(三)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各学院(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6、必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集中回收设备,统一处置。各学院(部门)不得自行拆卸、挪用零部件,如确需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中部分部件回收使用,应在报废申请中注明回收理由、使用场合,以便学校优先予以考虑。部分部件回收使用,需办理相应手续。(四)如确有需要,个人也可提出固定资产报废申请。报废程序为:1. 使用人员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并加盖部门章;2. 报学院(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报废总金额超过2 万元(含),需学院(部门)主要领导批准;3. 固定资产报废单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4. 审核通过,使用人员将仪器设备移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校内报废手续。(五)报废固定资产校内调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固定

7、资产管理系统中对已回收的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账务调整,完成固定资产校内报废流程。(六)严格履行报废手续1. 单价超过 5 万元的拟报废设备需说明该设备有效利用情况,如使用期内平均年机时数、近5 年每年机时数等。2. 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特殊仪器设备的报废,除办理正常报废申请外,还需提交报废论证报告,报废论证报告由设备所属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能进入校内报废程序。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申报程序(一)报废资产进行资产评估,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二)向上海市教委申报报废资产;(三)上海市教委抽检报废资产;(四)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报废申报批复;

8、(五)完成获批报废固定资产的资产账和财务账的销账手续;(六)报废固定资产公开处理,处置费上缴国库。第四章固定资产报损处置第十二条报损是指因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对该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报损申请各学院(部门)如发现仪器设备丢失,必须由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一份损失报告表只允许填写一台设备。(一)当事人必须按要求如实、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说明损失的原因、应承担的责任。(二)固定资产所属学院(部门)审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责任认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当事

9、人或二级单位处理意见。(四)发生固定资产被盗、被抢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以便公安部门及时组织侦察或调查;同时,当事人必须向学校安全保卫处提供公安部门的有关案件受理或处理情况的证明意见,或公安部门的案(事)接报回执单。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损处理方法(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失的,相关当事人所在部门应该责令当事人进行认真检查,并由所在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核。当事人应当提高认识,吸取教训。(二)仪器设备损失的责任认定与赔偿金额计算办法,按照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固定资产校内报损程序(一)当事人按

10、要求填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如发生固定资产被盗、被抢等,需附公安部门报案纪录或公安部门案(事)接报回执单;(二)固定资产所属学院(部门)审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复核固定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或重大固定资产损失事项处理报告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四)赔偿金额按照仪器设备损失赔偿办法执行;(五)根据最终处理意见,当事人到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应赔偿金;(六)凭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损失报告表,公安部门案(事)接报回执单(如有)、报损设备发票复印件、校长办公会诀议单(如有)、财务处缴款凭证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调账手续

11、。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报损申报程序(一)报损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鉴证,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专项鉴证报告;(二)向上海市教委申报报损资产,附相关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三)上级领导部门下达报损申报批复;(四)完成获批报损固定资产的资产账和财务账的销账手续。第五章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第十七条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无偿转移。第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12、赠法,自愿无偿将学校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第十九条捐赠部门提供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学校出具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第二十条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 201626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规定执行。第六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二十一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之间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

13、货币性资产。第二十三条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 20162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 号)规定执行。第七章处置收入管理第二十四条处置收入是指在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置换差价收入等。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转入学校本年度相关财务账目。同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资产处置收益单的填报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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