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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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家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条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

2、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

4、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家规定的培训。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

5、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 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家有关

6、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家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第六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家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

7、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必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家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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