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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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 一、火灾危险性及注意事项: 1、功能多,结构复杂,紧急情况下逃生困难,请记清自身所在位置和安全出口迅速逃生。 2、场所内有床、沙发等可易燃物体,燃烧后会释放有毒气体。请注意呼吸保护,熟记逃生器具使用方式便于火场逃生。 3、场所内人员多疏散困难,火灾发生时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火灾发生时请不要惊慌,注意有序疏散,防止拥挤践踏。 4、往来人员多,乱丢烟头或携带火种易引发火灾。请不要吸烟,使用明火。 5、场所内用火用电设备多,易引起火灾。请不要私拉乱接电器线路。 二、遇到火灾如何正确逃生、自救: 1、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能贪恋财物。 2、楼内失火可向着火层以下疏散,

2、逃生时不要乘普通电梯。 3、必须穿过烟雾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物披裹身体,捂住中鼻,身体贴着地面顺着墙面逃向远离烟火的安全出口。 4、如果房内有逃生面具,逃生时一定要将其戴在头上。 5、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6、当楼梯被烈火浓烟封闭时,可通过窗户或阳台逃向相邻建筑物或寻找没着火的房间,或将门窗封闭,防止烟火入侵。 7、如果烟味很浓,客房门已经烫手,说明大火已经封门,再不能开门逃生。此时应将门缝塞严,泼水降温,呼救待援。 8、在发生火灾时,不要盲目跳楼,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逃生。建筑物内或室内备有救生缓降器、救生滑道及绳索的,要充分利用这些器具逃离火场。 三、场所

3、内配备消防设施摆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场所内防毒面具摆放在各个房间内,灭火器摆放在房间内及疏散通道内。 1、防毒面具使用方法。(1)打开盒盖取出真空包装;(2)撕开真空包装,拔掉前后两个罐塞;(3)带上头套拉紧头带;(4)选择路径果断逃生。 2、灭火器使用方法。(1)拔下保险梢;(2)一手握紧喷管,另一手捏紧压把;(3)喷嘴对准火焰根部扫射。 3、消火栓使用方法。(1)打开箱门;(2)连接水带水枪;(3)打开阀门;(4)对准火点进行喷水灭火。 第二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提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提示 一是进入公众聚集场所要注意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记住逃生方向。 二是在公众聚集场所内不得燃放烟

4、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 三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营业期间施工、乱拉乱接电线,可立即拨打96119举报火灾隐患。 四是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立即从最近出口逃生;公众聚集场所不得以任何借口封闭出口、阻拦逃生。 五是遇到火灾时不要慌张,要迅速有序逃生,不贪恋财物;火灾中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湿巾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三篇:XX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XX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XX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修正发布 (年月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公布根据年月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号关于修改XX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等件规章的决定第次修订

5、公布)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厅、音乐茶座、室内游艺厅、具有演出和放映功能的礼堂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宾馆、饭店、酒家、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 (三)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等公共休闲场所; (四)体育场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室内射击

6、场等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和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 (六)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展览馆、青少年宫、文化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等从事科学文化艺术活动的场所; (七)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八)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 (九)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物资交流会、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庙会等群众性活动场所; (十)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或者额定人数在人以上的室内公众聚集场所; (二)

7、占地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且额定人数在人以上的室外公众聚集场所;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众聚集场所规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派出所可以受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的委托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对其辖区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经济贸易、教育、广播电影电视、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

8、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得重复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公众聚集场所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其中,国家在本省举办的大型活动、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大型活动以及跨市州的活动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工程项目消防验收内容与本条第二款所指的消防安全检查内容一致时,应当同时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不得开业、举办活动或者

9、投入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者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需要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或者变更后,在日内向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实行租赁、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产权单位与经营者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属整体租赁、承包的,其

10、经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属多家拥有产权或者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者租赁使用单位共同确定一家单位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管理,经营使用者对经营使用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统一管理的单位做好相关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张贴图画和广播、闭路电视播放等方式对场所内活动人员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十条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建立消防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制定灭火和疏散预案并至少每半年

11、进行一次演练,建立健全防火档案,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合格的材料; (二)安装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符合国家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三)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发光型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五)设置报警电话,配备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以及必要的逃生救生器材; (六)设置符合标准的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分钟。第

12、十二条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内; (二)禁止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场所;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一般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设置在建筑物的其他楼层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米; (二)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平方米; (三)应当

13、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已经核准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救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并应当设置自发光型火灾报警、手动控制装置标志和灭火设备标志。 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14、应当配置必要的自救呼吸器。 卡拉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系统。 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根据需要划定禁火区、禁烟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立消防安全警告标志、指示标志、禁令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设置的大型广告牌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营业、活动时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二)在营业、活动时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三)超过额定人数; (四)观众厅内设置在横向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和纵向走道之间的单排座位个数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疏散走道内设置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 (五)超负荷用电、违反操作规程私拉乱接临时电线;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公共休闲娱乐、餐饮住宿、体育运动健身等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炉、煤炉、木炭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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