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研究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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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市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削减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业、农村经济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江苏省农业机械治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治理标准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治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综合治理的原那么。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治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 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监视治理的实施工作。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乡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 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视。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工作的领导,安监、公安、 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及其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工作。村民 居民 委员会、社区组织帮助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视治理和宣传训练工作。其次章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职责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

3、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 ; 二 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注册、变更、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审验换证和核发牌证工作 ; 三 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展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学问的训练 ; 四 对作业的农业机械进展安全检查,查处和订正违章行为 ; 五 负责对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进展处理 和上报; 六 按国家规定收取和治理农业机械监理费。第七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据工作需要, 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稽查组织。公安交通治理等有关部门可依据工作需要,在

4、同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派驻工作人 员, 协同解决农业机械安全治理工作中消灭的问题。第八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所需事业经费,应与农业机械化进展同步,列入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大力开展创立“文明监理所”建立活动,优化工作 环境。全面推行电子政务,实行网上办公。标准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第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办牌办证窗口,实行“一站 式”办公。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考验检验基地、 车辆检测设备、 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专用执法车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属国家行政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治理。第三章

5、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辖区治理。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 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监视治理职责。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应成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领导。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农业机械安 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治理,并严格考核。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和农业机械安 全监理人员应层层订立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安

6、全生产工作达标考核 体系, 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把农业机械安全治理责任逐级分降落实到 村组。第十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的安全治理由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机械治理、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农业机械安全治理联席会议制度, 互通上道路行驶农业机械安全治理状况,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治理水平。第四章农业机械牌证治理其次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必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所在地农 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相关牌证后,方可投入作业。已取得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必需依法参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组织的定期检 验。检验合格的,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7、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次十一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需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取 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后,方可从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已取得驾驶证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必需参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依法组 织的定期审验。其次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有关牌证手续,必需严格执行工作标准。严 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不属农业机械范围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核发牌证,或给驾驶 技能考核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核发驾驶证件。其次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必需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标准,严禁检 验不见机或以修代检、检验工程不全等不标准行为。

8、其次十四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必需严格按程序进展理、术 科考核。第五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训练其次十五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从事农事活动时,应当遵守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依据驾驶、操作证签注的准驾机型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前,应当对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进展认 真检查,并在有危急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有效防止与农业机械 作业无关的人员进入农业机械作业区。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应当告知参与农业机械作业的关心人员遵守本项作业的安全操作 规程。驾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9、法律、法规,听从交通警察的 指挥。其次十六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技术标准和保障 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 明。其次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进展经常性的安 全操作技能和安全学问的宣传训练。通过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农业机 械安全生产学问。在对驾驶、操作人员年审换证时,应当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技能更新学问学习。其次十八条 播送、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关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结合农时季节, 经常对典型农业机械事故案例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进展 宣传

10、报道。其次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对违法记分到达 12 分的拖拉机驾驶人, 应当按规 定组织进展安全法规学习。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乐观支持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示范 镇”、“农业机械安全示范村”建立活动,强化农业机械安全源头治理。第三十一条 农村中、小学应将农业机械安全学问学习训练作为中小学生安全训练的 内容之一。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和农村中、小学建立农业机械安全学问定期辅导制 度。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培训机构的治理,确保培训 质量。第三十三条 乐观引导农业机械驾驶、 操作人员自愿组成安全学习型群众性社会团体, 定期组织“安全日学习”活动。

11、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及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农 业机械安全示范机手予以表彰。第六章 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结合农时特点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深 入村组农户、农业机械作业现场,对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进展安全检查, 订正违章,消退事故隐患。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加强对农业机械路面行驶的安全治理,对无牌无证、未取得检验 合格标志的拖拉机要依法予以暂扣,出具相关凭证,催促驾驶人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 办理相关手续,对违法载人、超速超载问题严峻的要实行措施,准时消退违法行为,并予 以训练和惩罚。第三十六条 春季备耕、夏、秋两个大忙

12、季节、冬季运输及国庆、春节等节日期间,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同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联合开展安全检查,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疏通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治理、农业机械治理部门要依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记分分值的规定,针对拖拉机交通和作业特点,共同开展对拖拉机驾驶人违法记 分工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应将在安全检查中对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分的信息及 时抄送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展信息汇总,农业机械治理部门通过农业机械安全监 理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拖拉机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状况。第三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农

13、 业机械作业事故发生状况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总体趋势,组织开展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专项 整治活动。第七章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和其他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的作业安全事故,由县 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处理,需要赐予治安治理惩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 安部门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负责处理,农业机械安 全监理机构应予帮助。第四十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马上停机,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现场人员应当马上抢救受伤人员,并向事 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报告。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

14、标明位置。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农机安全生产值班室,配备特地的值 班 ,夏、秋两个大忙期间要确保 24 小时有人值班。值班 要向社会公布,承受农业 机械事故的报告和举报。公安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接案处理并入公安 110 系统,确保农业机械安全监 理机构准时出事故现场。第四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针对不同等级的农业机械事故危害程度,制定 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预案、社会发动机制。凡发生人员损害事故的,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分管领导要到场处理 ;发生 1 人死亡的 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主要领导要到场指导处理。一次死亡 2 人或重伤 4-9 人的,市级

15、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要派员到现场指导事故处 理;发生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的农业机械事故,按江苏省农业机械重特大农机 事故处理预案执行。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当准时组织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 员赶赴现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进展现场勘验、收集证据。认 定事故性质和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本领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 达当事人。第四十四条 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人员可以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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