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试题doc2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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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诉法试题doc2700字 民事诉讼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经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A、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B、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C、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D、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与被告存在亲子关系的诉是( )A.确认之诉 B.变更之诉 C.给付之诉 D.撤销之诉3、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措施,要作出( )A.决定 B.判决 C.命令 D.裁定4、 当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 )A、延期审理 B、诉讼中止 C、诉讼终结 D、撤销案件5、下列哪

2、种法律文书法院在送达时不宜采用留置送达的形式?( )A、财产保全裁定书 B、先予执行裁定书 C、离婚诉讼调解书 D、侵权纠纷判决书6、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 )基层人民法院提出。A、当事人住所地 B、财产所在地 C、申请人居住地 D、被申请人居住地7、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 ( )A.发回重审 B.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C.报上级法院审理 D.依法改判8、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 )讨论决定。A、审判委员会 B、合议庭 C、上级法院 D、人大常委会9、在

3、执行过程中,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是( )A、本案当事人 B、本案当事人的代理人 C、案外人 D、执行员10、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 )A、按二审程序审理 B、按一审程序审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D、按再审程序审理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1.广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 )A.原告 B.被告 C.共同诉讼人D.诉讼代表人 E.第三人2.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 )A.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B.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C.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D.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4、,重新鉴定、勘验或需要补充调查 E.因其他事由,需要延期审理3.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提起反诉,则应当具备如下那些条件( )A.、必须向本院的原告提出的 B、必须是本院审结前提出的C、 必须是 向受理本诉的同一法院提出的 D、必须是可以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的4.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包括( )A、诉讼终结 B、委托代理人死亡 C、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D、委托人解除委托5.下列哪些人员具有法定必须回避情形时,不参与对案件的审理?( )A.审判员 B.书记员 C.翻译人员D.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三、简答题(每题4分,共计20分)1、2、3、4、5、四、判断题:(判断对错,每题1分,共计10分

5、 )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 )2、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该证人应当回避( )3、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无论受诉法院收到诉讼文书的日期是否已过期间确定的,都不算过期( )4、法院调解既是法院的诉讼活动,又是法院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证人拒不到庭作证,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拘传( )6、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原告申请撤诉的 ,人民法院就应当允许( )7、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8、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没有被告的 ( )9、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由原来的审判组织审

6、理( )10、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破产,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五、案例分析(每题第一题10分,第二题20分,共计30分)1、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谐。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1)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7、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2、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声称本公司一张面额5万元的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遗失。法院当即审查并决定受理,发出公告。公告申报权利期间,无人申报。法院根据某公司的申请,作出了除权判决并进行了公告。问:(1)某公司应向哪一法院申请公示催告?(2)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应当

8、怎样公告?(3)本案中出现何种情形,将使公示催告程序终结?(4)从本案中能否看出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特征?(5)有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答:(1)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2)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请后三日内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3)公示催告申请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申报期满后,判决作出之前申报权利的;申请人逾期不申请判决的;(4)无明确的被告;是非讼性质的;(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篇: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释疑doc 43700字为了使大家

9、更好的理解和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诉法,特将最高法院执行办王飞鸿、赵晋山法官的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介绍给大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民诉法执行编修改重点释义之一: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执行难”问题的存在有多方面的原因,执行立法不完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近年来,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经多方努力,立法机关近日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共19条,主要涉及审判监督和强制执行两部分内容,其中关于执行法律制度的修正有11个条文,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

10、高罚款数额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间过短,此外,在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仅规定可以罚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拘留。由于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限过短,且拘留措施的适用对象有限,已经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这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的立法上的原因。因此, -1-决定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民事诉讼法作了以下修正:一是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可以进行罚款外,对仍不履行协助执

11、行义务的,还可以予以拘留,从而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二是提高罚款的数额,提高的幅度是原规定的十倍,这一幅度充分考虑了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一要求,同时也参考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次修改中,实务部门强烈要求延长拘留的期限,但由于该问题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协调等重大问题,最终对该问题未作修改,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研究论证。二、增加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依照修改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依照该规定确定管辖,会造成许多案件的管辖

12、法院既非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也非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不符合效率和效益原则。其二,由于许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和被执行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其三,为了减少异地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实践中往往将委托执行的案件仍视为原执行法院的案件,致使执行效果不佳。通常情况下,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更方便采取执行措施,更容易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的变动情 -2-况,也更有利于节约执行成本。因此,从理论上说,给付金钱或交付财产的案件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比较合理,这也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例。但是,我国的情况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如

13、果规定判决、裁定一律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有些案件可能会受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反而难以执行。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同时,兼顾我国的实际情况,一方面增加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同时保留了第一审法院管辖的规定,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执行法院,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将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此外,考虑到根据“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这一标准,只能确定地域管辖,无法确定级别管辖,实际操作中易生分歧,因此,本条还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限定为“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法院,以便准确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三、增加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救济的规定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

14、素的影响,执行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或不当实施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对此,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未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任何法定的救济方法和途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只能通过申诉等渠道向法院反映问题。因法律对有关程序缺乏明确规定,法院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也显得较随意,导致当事人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及时、充分地得到救济。鉴于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专门规定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制度,-3-明确赋予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为确保救济的实际效果,本条还规定了异议的处理程序,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15、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考虑到异议由原执行法院处理难免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本条还进一步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还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强制执行理论上所说的“程序上的执行救济”,与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这一规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填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程序上救济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执行救济法律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四、赋予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近年来关于“执行难”问题的多项研究成果表明:一部分案件难以执行,是因为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只要不改变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制于地方的状况,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就不可能根本改观;还有一部分案件难以执行与所谓“熟人社会”的大环境有关。在当前外部环境短期内无法根本改观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干扰,相对而言比较好的选择就是更换执行法院。在近年来的执行改革实践中,许多法院尝试通过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等方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但是,目前执行实践中的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等做法,主要是由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申请执行人虽然能通过申诉等渠道提出要求, -4-但并不必然引起相应的程序,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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